广东印发深化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谢琳
2024-09-19 09:19:09

为推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和动力,近日,广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深化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改革实施方案(2024-2027年)》。

《方案》指出,到2027年,全省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环境更加优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及单列管理改革更加成熟、操作流程更加规范,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行政司法协同保护机制更加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政策有效落实;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励制度作用充分发挥,科技成果产出质量明显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成效显著增强。

具体改革任务如下:

(一)扩大科技成果自主管理权

1.实施单位对持有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以下所称的科技成果均包含此意),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审批或备案。实施单位可以制定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管理制度,对增资、减持、划转、转让、退出、减值和破产清算等处置以及国有产权登记等事项,区别于利用货币资金和其他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进行管理。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鼓励实施单位开展专利开放许可工作。

2.实施单位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实施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的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实施单位的主管部门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对外投资等管理事项,不需报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审批或备案。

(二)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改革

3.允许实施单位对职务科技成果建立有别于一般国有资产的管理模式,形成单列的国有资产管理清单,对职务科技成果资产进行登记管理,国有资产清产核资时不再包括职务科技成果,推动解决管理制度制约等“不敢转”问题。

4.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探索按时间周期、类型、阶段进行整体考核,不再单独进行考核。对已列入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的职务科技成果,由实施单位自行决定是否退出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不需报主管部门、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审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完成后,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建立专门的职务科技成果资产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确保对职务科技成果资产进行单列管理后,不会形成违法违纪违规和资产损失风险。

(三)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

5.拓宽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渠道,在“先转化后奖励”收益分配方式基础上,开展“先赋权后转化”,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实施单位应当充分尊重科研人员的意愿,“先转化后奖励”和“先赋权后转化”并行实施,推动解决科研人员“不想转”问题。

6.对于“先转化后奖励”的,应给予成果完成人转化净收入或股权奖励不低于70%的比例。对于“先赋权后转化”的,赋予所有权的,应给予成果完成人不低于70%的比例;赋予长期使用权的,应给予成果完成人转化净收入或股权奖励不低于70%的比例。鼓励实施单位探索给予成果完成人全部净收入、股权或所有权。对于赋予长期使用权的,在使用期限内,允许成果完成人将成果使用权对外二次许可实施。成果完成人应在团队内部协商一致,书面约定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

(四)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行政司法协同保护

7.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认定工作机制。遵循成果转化客观规律,给予成果所有权人适当风险容忍度,省科技部门牵头制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认定工作指引,明确勤勉尽职界定、免责情形、认定程序、结果运用等具体事项,建立省相关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实施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制定职务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内部操作流程。

8.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司法保护,对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制度设计提供法律支持和案例指导,促进职务科技成果合规、安心转化。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和法律专家队伍,对涉职务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调查取证给予指导或提供鉴定、咨询等服务;依法稳慎办理涉及重大科研项目、知名科学家等案件,依法妥善处理因科技成果权属认定、权利转让、价值确定和利益分配等产生的纠纷,准确区分科研经费使用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罪与非罪界限,充分保障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营造鼓励创新、包容创新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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