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要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要求,深圳市进一步优化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为各类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营造良好环境。
明确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市直各有关单位发出《关于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提示函》,明确深圳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要求各级政策措施起草单位认真对照《条例》规定的审查标准,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坚决预防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要保障机会平等,不得含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在商品要素的流动方面,要保障进出自由,不得含有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方面,要保障竞争公平,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在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方面,要保障经营自主,不得含有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建立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机制和重大政策措施会同审查机制
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为提高公平竞争审查质量和效果,深圳市组织全市各级政策制定机关建立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机制,各单位设立内部特定机构承担统一复审工作,业务部门初审后,由该单位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复审,多把一道关。
拟以市、区人民政府名义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开展初审后,须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审查,再提请市、区人民政府审议。会同审查流程如下:由起草单位听取利害关系人或者社会公众意见,按照《条例》规定的审查标准进行初审,作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市场监管部门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开展会同审查,按照《条例》规定的审查标准,评估对公平竞争的影响,结合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作出会同审查结论。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完成。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审查后,起草单位又对政策措施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影响审查结论的,需再次送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审查。会同审查范围以外的其它重大政策措施(如提交市、区政府审议以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可参考提请会同审查要求,向市场监管部门咨询。
起草单位承担公平竞争审查主体责任。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不得出台。
强化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
一方面,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发现违反《条例》规定的,应当督促起草单位进行整改。起草单位未依照《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逾期仍未整改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另一方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向社会公布了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方式(举报电话:0755-83070322,0755-83070090;举报信箱: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1108(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信箱),邮编518000;电子邮件地址:gpjz@mail.amr.sz.gov.cn),接受社会监督。深圳市各级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举报材料一般包括举报人基本情况,有关政策措施起草单位、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具体情形和理由,是否已就同一事实向其他机关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内容。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鼓励实名举报。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表示,将按照依法、公正、高效原则,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材料,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为各类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营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