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珠海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经审议表决,通过了《珠海经济特区低空交通建设管理条例》,条例包括总则、基础设施建设、空域协同管理、飞行活动管理、安全监督管理、应用场景、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特别规定、法律责任等内容,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根据合作区分线管理和全域建设海陆空全空间智能无人体系的需求,条例特设“合作区特别规定”专章。条例明确对经“一线”“二线”进出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所有者、操控员等实行登记管理。规定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为运输工具经“一线”进出合作区的,应当满足对外开放口岸对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人员的要求,依法接受海关监管、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检查。
同时,条例明确各类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主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或者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市人民政府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建立低空飞行联合监管制度,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应急管理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此外,条例还明确对违法飞行的处置措施,就“未向市级服务平台提供无人驾驶航空器依法登记的相关信息”和“未经依法批准开展低空飞行活动或者不按照批准的航路航线飞行”等行为,设定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