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新方案 鼓励一线“土专家”参加设备核验

曾豆豆
2024-11-15 09:22:44

近日,珠海市农业农村局、珠海市海洋发展局、珠海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实施《珠海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明确农用机具补贴限额,鼓励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和农机手参加设备核验。

据悉,《方案》明确珠海市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补贴标准按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补贴标准执行。按照不超过同类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0%测算确定补贴范围内农业机械的补贴额,其中通用类机械不得超过最高补贴额。同时适当提高部分农业生产急需适用、重点短板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补贴额测算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5%。在资金总量控制、满足补贴资金兑付需求的前提下,适当提高生产急需的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测算比例最高不得超过40%。对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实行降低补贴标准、退坡处理直至退出补贴范围。

具体内容如下:

(一)在支持重点方面着力突出稳产保供。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聚焦机播(机插)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智能高速插秧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以下统称“重点机具”)的推广应用。

(二)推广自主创新和安全可控的农机产品。以推动农机产业自主安全可控和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加快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机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

(三)在实施创新方面着力申请先行先试。争取实施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加快先进适用短板创新机具研发制造、熟化定型和推广应用。

(四)在风险防控方面着力提高监管水平。落实中央和省对补贴机具管理要求,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市、区监管机制。全流程加强补贴机具研产推用各环节监督管理。

(五)在补贴兑付方面着力提升服务效能。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及时兑付。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加大对超期不兑付、兑付慢问题治理力度。

三、补贴范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范围

根据省级确定的补贴机具品目实施补贴,补贴范围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变动调整。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标准

按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补贴标准执行。

四、资金来源与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来源为中央和省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中央、省级财政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责任制考核。各区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做好中央及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兑付,未履行到位的地区或补贴资金不能满足兑付需求的地区,不得实施累加补贴。在中央及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兑付履行到位的前提下,各区因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适用等情况,需实施累加补贴的,须由区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合报请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同意,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合报请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同意,并由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合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予以备案后再行实施。

五、操作实施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区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所在区级农机化管理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购机发票和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实施规定。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我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各区农机化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各辖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理补贴申请。各区农机化管理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各区可结合实际,根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设置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及其申请条件等。各区农机化管理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引导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向农机化管理部门提交补贴申请资料。区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四)机具核验。鼓励各区农机化管理部门探索多种核验方式,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各区农机化管理部门要制定区级核验制度并在网上公开。各区要探索打造农机管理干部、农机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有经验有意愿的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和农机手参加的核验队伍,切实强化核验工作人力资源保障。

以下情形要逐台核验:每个结算周期内同一购机者补贴额超过5000元、同一购机者连年购置同类机具(两年连续均超过50000元补贴额)、各区初次出现的机具类型、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情形;其他情况抽查比例不低于30%;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各区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完成农业作业面积100亩以上后,依据导航定位系统飞行轨迹图进行核验;对成套设施装备,农机化管理部门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

委托办理补贴还必须提供委托授权书。购机者为个人的,代办时需另提供:被委托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授权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代办时需另提供:被委托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授权书、购机者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办理时应签署被委托人本人姓名并按手指模(购机者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应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购机者在增氧机下水前,要与增氧机进行人机合影,并保留照片以备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时审核。各区主要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资料时注意人机合影照片中机具数量要和发票实际购买数量是否一致,没有人机合影照片或机具数量与发票数量不一致时不能审核通过。

鼓励各区在组织第三方核验工作时,通过进村入户、提前预约等方式开展核验,便利购机者以及设施安装类机具核验。核验结果由核验人员与购机者双方签字确认。

(五)审验公示信息。各区农机化管理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机化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示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六)兑付补贴资金。各区农机化管理部门要增加申请结算批次,每季度至少提交一次结算资料。各区农机化管理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区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通过“一卡通”平台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个人发放账号原则上采用社保卡。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区财政部门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农机化管理部门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

(七)组织抽查。市、区农机化管理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由专业农机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级农机化管理、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意识。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各级农机化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拨付、资金监管责任。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依托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各区农机化管理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各区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料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机化管理部门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通过补贴政策信息上门、指导服务上门等,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各区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认真执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更加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机化管理和财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有力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七、有效期与总结报送

方案有效期三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每年12月1日前,各区农机化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将全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告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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