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消息,为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制、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开展信用约束激励工作,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具体任务如下:
(一)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基础工作。严格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及地方补充目录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制定地方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归集目录及管理规范。
(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制。在行政项目审批、展会企业入驻等工作中积极推行信用承诺制,制定信用承诺工作办法及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对信用状况较好的申请人,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可以先行受理,加强承诺后监管,依法依规将违反承诺或承诺不实等行为列为失信行为,强化信用惩戒,引导各类主体自律守信。
(三)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分级分类监管。根据地方工作实际,进一步聚焦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第二版)的基础上,科学构建符合本地实际的知识产权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并推进评价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中常态化运用,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实现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依法依规开展信用约束激励工作。严格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及地方补充清单,做好知识产权领域失信惩戒工作,根据失信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确保过惩相当。依法依规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工作,推进构建跨部门、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进解决严重失信行为反复出现、易地出现的问题;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等平台信息公示的激励作用,对主体有关信誉信息积极开展公示,提升信用良好主体的获得感。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根据预审备案主体信用状况对主体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五)做好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便利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在失信主体惩戒期满后及时停止失信信息公示,解除管理措施;在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并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后,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核并做好信用修复工作,及时停止失信信息公示。做好信用修复的协同联动,对已完成信用修复的主体,及时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等更新相关信息。
(六)加强重点环节信用监管。加强对商标恶意注册、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加强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信用监管,做好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信用评价,促进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依法诚信执业;加强对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将失信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