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东莞首部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东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将正式施行。这也是全省首部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综合性法规。10月30日,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东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的有关立法情况及推行准备情况。
据介绍,为了更好保护非遗资源,《条例》创新建立镇(街)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和非遗代表性项目异地传承制度。针对东莞市的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缺少灵活性、非遗人才培养力度需进一步加强、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知识产权容易受到侵害等问题,《条例》完善了相关保护机制。此外,《条例》把非遗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东莞的产业优势,激发非遗经济效能。
同时,《条例》赋予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镇(街)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职权,既符合东莞实际需求,又为全面、广泛地保护东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法治保障。谢岗镇、石龙镇等部分镇(街)先行先试,探索建立镇(街)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成效显著。《条例》将该实践当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固化为法规规定,为接下来全市铺开建立镇(街)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提供了法规依据。她还认为,建立镇(街)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有利于促进非遗的创造性转化,发挥非遗的经济效能。
此外,《条例》通过非遗赋能产业发展、发挥“非遗+旅游”经济效能、明确吸纳异地非遗项目、推动湾区非遗保护协同发展四方面措施,把非遗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有机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