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盘活用好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资源,满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差异化停车需求,近日,东莞市住建局起草《东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目前正在该局官网公示。
根据《管理办法》,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
《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出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须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及现售备案证书。建设单位拟租售车位、车库的,应根据商品房销售时公示的车位、车库租售总体方案,制定车位、车库租售具体方案,在取得车位、车库现售备案证书后,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并同步在建筑区域内的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一个月,方可开始销售。
建设单位应以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停放汽车需要为基本原则,根据车位、车库租售方案,公平、公开地开展租售活动。对拟购买或租用车位、车库的业主,建设单位应做好资格审查工作。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
在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可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建筑区划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但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同时,鼓励车位、车库产权人将其拟转让(出租)的车位、车库优先转让(出租)给本建筑区划内其他业主。
此外,对于不同情形下的销售要求,《管理办法》也有明确的规定。根据项目可售车位、车库配比情况,车位、车库销售分为以下两种情形。当可售车位、车库配比小于等于1:1的,每套房屋业主只能购买1个车位或车库;当可售车位、车库配比大于1:1的,可按照流程进行两轮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