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消息,日前,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林长制条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条例》明确全面实施林长制,建立林长体系,综合考虑行政区域、资源特点和自然生态系统完整性等因素科学划定林长责任区域。其中,省级设立总林长、副总林长,市级、县级设立林长、副林长,镇级、村级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林长、副林长。
同时,《条例》要求,总林长负责全省林长制工作,对林长制工作进行总督导;副总林长协助总林长开展工作,组织协调解决重点生态区域林业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市级林长则主要负责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组织开展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协调解决林业资源保护发展重大问题等。此外,还对县级、镇级、村级林长的职责分别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通过逐个明晰义务,层层压实责任。
此外,《条例》注重建立区域协同机制,明确县级以上林长应当根据区域林业资源保护发展需要,建立健全跨区域的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协商处理跨区域的林业资源保护发展重点难点问题,协同推进林业资源一体化保护和科学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