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起,广东省住建厅组织编制的《广东省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今后,全省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不允许挖掘;在已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道路上敷设同类管线,同样不被允许。
《意见稿》要求,城市道路挖掘实行计划管理,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道路挖掘年度计划。在年度计划的编制过程中,主管部门应组织各市政工程建设单位提出挖掘需求,并进行统筹,将同一路段的各类道路挖掘项目予以归并,制定年度计划并公示。
针对重复开挖管理,《意见稿》提出,在保证施工期间必要通行条件的情况下,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组织协调挖掘同一路段、相邻路段的多个建设单位在同一时段内集中进场施工。
同时,《意见稿》明确,申请挖掘城市道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申请挖掘的;在已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道路上敷设同类管线的。
道路挖掘修复工程质量保修期自道路挖掘修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不低于1年。发生过返修的工程项目,其保修期自返修合格后重新计算。自行修复的,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内该路段的道路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