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江门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消息称,《江门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条例》由江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起草,分五章共三十二条,结合江门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对城市快速路、穿城公路、城市主次干道等城市主要道路,轨道交通线路两侧和重点区域建筑外立面实施重点监督管理,区分物管居民区和非物管居民区进行管理,并拓展外立面维护资金保障途径。
据悉,《条例》对城市快速路、穿城公路、城市主次干道等城市主要道路,轨道交通线路两侧和重点区域建筑外立面实施重点监督管理。如规定,对实施重点监督管理区域居住建筑外立面设置防盗防护安全设施的,应当采用内侧安装或者隐形防护网等方式,不得超出建筑外墙(外沿)或者栏板(杆)。
《条例》鉴于居民住宅区存在实行物业管理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不同情况,对建筑外立面管理和维护费用分别根据实际予以规定。如针对旧楼外立面共有部分需维修或者养护,但无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部分业主不愿出资维修或难以取得出资维修共识的现实大难题,规定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或者管理单位介入协调。
《条例》针对外立面维护实践中存在主体责任难以落实、资金筹集难等难题,除了对建筑外立面责任人提出维护要求外,鼓励新建建筑物建设单位或者投资方、既有建筑外立面责任人投保相关责任险,为建筑外立面维护提供保障,同时还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助或者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建筑外立面维护工作。
同时,根据《条例》,市民在进行建筑外立面改造时,视情况办理施工许可。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超出上述限额规定时,就要依法到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不办理施工许可的,将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此外,群众在两种情形下需要申报外立面设计方案规划审查。一是新建建筑物需要办理外立面规划审查。二是改建建筑物存在改变原有建筑外立面造型、风格、色彩等情形的,需要办理建筑外立面设计变更审查。建筑外立面设计方案规划审查由建设单位向属地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条例》还对在建筑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等设施提出了具体的设置要求和安全要求,设施设置人在使用期间应当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及时修复、更换残旧、破损、脏污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保持设施牢固安全、整洁规范,以维护建筑外立面形象。如出现违规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以及不履行相关维护管理责任的行为,将会受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