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会计人才高地建设,根据《广东省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有关安排,决定开展广东省第五期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培养工作,计划选拔培养50人。近日,广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开展广东省第五期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培养工作的通知》(粤财会〔2024〕8号),现将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一、选拔范围
在我省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中直驻粤单位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的在岗在职人员,或在我省高等院校从事会计教学科研工作的在岗在职人员。
二、选拔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3.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4.年龄不超过45周岁[出生日期应为1979年8月1日(含)后],身体健康,具有充足时间和精力参加学习。
5.获得本人所在单位的同意和支持。
最近5年内因会计工作违法、违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不得参加选拔。本人所在单位最近5年内存在严重违反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行为,且与本人工作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不得参加选拔。已参加过或正在参加广东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的,不再参加选拔培养。
(二)具体条件
1.企业类
(1)在我省大中型企业或上市公司(不含会计师事务所)中担任分管财会部门的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
(2)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财会实践工作经验,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5年以上。
(3)具备高级会计师职称,或达到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国家合格标准(成绩合格单在有效期内)。
2.行政事业类
(1)在我省县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担任分管财会部门的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
(2)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财会实践工作经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
(3)具备高级会计师职称(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可为中级会计资格以上),或达到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国家合格标准(成绩合格单在有效期内)。
3.学术类
(1)在我省高等院校从事会计科研教学工作满5年,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创新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2)具备副教授(含)以上职称,或管理学博士学位。
三、选拔程序
(一)申报
具备条件人员应于2024年9月9日至25日登录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s://kj.czt.gd.gov.cn),点击“高端会计人才选拔报名”-“广东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报名”填写申报信息,上传近期2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和相关佐证材料(pdf格式,材料清单及注意事项见附件1)。省财政厅将按规定对报名人员情况进行审核。
附件1:申报材料清单及注意事项
通过省财政厅审核的报名人员将《单位承诺书》(附件2)和《广东省第五期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系统中自动生成下载打印,经所在单位加具推荐意见并盖章,附件3)原件单独报送,《申请表》复印件与相关佐证材料以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
附件2:《单位承诺书》
附件3:《广东省第五期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申请表》
各地市申报人员于9月27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在地的市级财政部门,由地市财政部门统一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省直单位、中直驻粤单位人员于9月27日前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联系电话:020-83170315。
(二)选拔考试
1.笔试。采取“统一命题、统一考试、闭卷作答、统一评阅”方式组织选拔笔试,考试采取计算机化考试方式。考试范围主要包括:会计准则制度、财经法规、内部控制、财务管理、公共管理等知识,重点考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准考证打印和笔试时间计划安排在10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面试。笔试结束后,组织对申报材料和试卷进行审阅和评分,笔试成绩占80%,申报材料占20%(仅在确定面试资格时计算材料分),按照1:1.5的比例择优确定面试人员名单。面试名单将在省财政厅网站上公布,并通知考生本人。
面试为结构化面试,主要考察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及应变能力等。面试时间计划安排在11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确定入选名单。按笔试、面试成绩分别占50%计算,按照成绩高低综合择优确定拟入选名单,书面征求用人单位意见并在省财政厅网站向社会公示。经征求意见和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入选名单,通知入选者本人及所在单位。
四、培养时间与地点
培养周期为3年,集中培训地点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具体时间和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五、培养方式
主要采用集中培训、移动课堂、跟踪管理相结合的培养方式,以专业知识技能、宏观经济与国际视野、领导力与团队建设为核心内容,建立学习、研究、实践和交流平台,帮助学员提升相关能力素质。
(一)集中培训
集中培训以课堂教学、专题讲座、实践学习、专题结构化研讨等方式为主,通过实地学习和交流,夯实基础理论、优化知识结构、更新经营观念、拓展管理视野,搭建学员之间、学员与培养师资之间的沟通平台;同时通过培养和综合考察,确定学员在职学习的课题研究方向和参与实践的具体任务。
(二)移动课堂
根据课程内容有计划地安排学员到行政机关、知名企业、高校和研究机构实地参观、考察,邀请参观单位高层管理人员介绍经验,引导学员从实践中学习,并从实践中感悟。此外,还将通过参加省财政厅具体会计业务工作实践、委托工作等方式,参与各项具体专业实践活动,运用所学专业知识,锻炼解决问题能力,拓展管理视野。
(三)跟踪管理
跟踪管理期间以学员在职自学为主、导师指导和单位培养为辅。通过建立高端会计人才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引导学员在集中培训结束后,持续进行在职学习,完成规定的自学任务,按时参加省财政厅安排的各项活动,定期报送学习心得体会、读书笔记、调研报告等,边工作、边学习、边研究,进一步提升学员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考核方式
(一)考核周期
分3个阶段进行考核,每阶段为1年。
1.知识拓展阶段。安排两次集中培训,每次时间为15天。以组织教学、跟踪管理为主,着重培养学员的专业素养,努力提高学员的理论水平、管理意识以及分析判断、沟通协调、团队精神等方面素质,提升学员道德修养、职业使命感及社会责任感,为学员实现从执行者向管理者、领导者、决策者转变夯实基础。
2.能力提升阶段。安排两次集中培训,每次时间为15天。以高层次研讨、交流为主,着重培训学员综合素质,提升学员的决策能力、沟通能力,扩展学员视野,为学员实现从执行者向管理者、领导者、决策者的角色转变集聚能量。
3.使用提高阶段。以工作实践、推荐使用为主,着重加强对学员的使用,在持续打造学员各项能力的同时,强调对学员实际工作能力的考察,发挥优秀学员的带动作用,引导和帮助学员实现从执行者向管理者、领导者、决策者的角色转变。
(二)量化考核指标
1.知识拓展、能力提升阶段。包括集中培训和后续自学课程等考核评价,各阶段考核评价满分100分。
(1)测试成绩(10分)。每次安排1次测试,只有考勤合格者才能获得参加测试资格,测试按百分制阅卷评分并进行分数折算。
(2)学习小结(10分)。每次集训结束后,学员需提交1篇学习小结,结合实际工作谈学习体会、学习成果,字数为3000字左右。
(3)自学课程(10分)。每次集训结束后,学员要完成指定课程自学,阅读指定图书,并根据自学课程提交1篇读书笔记,字数为3000字左右。
(4)远程网络学习(20分)。每次集训结束后,学员在2个月内完成制定的远程课程,并通过网络测试。
(5)论文写作(20分)。每次集训结束后,学员结合集训课程,运用所学研究方法,完成1篇专题论文,字数为5000字左右。
(6)平时表现(30分)。按照《广东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学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培训期间考勤、课堂演讲或辩论、内部研讨、集体活动等表现进行评分。
2.使用提高阶段。考核评价满分100分。
(1)平时跟踪表现(20分)。评价内容包括研究成果发表、职务晋升、课题承担、参与其他相关社会活动的表现。
(2)本职工作表现(20分)。评价内容包括学员参与本职工作的程度、工作成绩、对所在单位的工作贡献、所在单位领导对学员本职工作的评价等方面。
(3)毕业论文成绩(60分)。
(三)考核与加分
1.考核制度。省财政厅会同培养机构开展学员培养考核工作,建立学员培养档案。上一阶段考核不通过的学员不能进入下一阶段学习,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予以毕业,由省财政厅颁发“广东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证书”。
2.加分制度。加分最高为20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获得加分:考核期间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获得职务职称晋升或其他资格证书的,学术成果突出的,积极参加财政部、广东省财政厅相关课题、调研工作的;其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七、使用安排
(一)参加我省高(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享有相应支持政策。
(二)择优推荐为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内部控制委员会专家或会计信息化专家;安排参加省财政厅、省会计学会组织的全省性科研学术活动;优先承担省级会计科研课题项目;择优入选省会计专家库、广东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担任课题评审专家;以专家身份参加财会法规执行情况检查;参加各种培训活动和学术论坛等。
(三)加强与毕业学员所在单位沟通,积极向其推荐优秀学员,引导用人单位加大对毕业学员培养使用力度。
八、经费保障
建立财政部门、用人单位、培养对象共同承担的多元化人才培养经费机制。省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相关支出;学员住宿费和往返交通费由学员所在单位承担,伙食费由学员自理,所在单位可按标准给予补助。
来源:广东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