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新版《清远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从预售资金管理机构及职责、监管专户管理、收存管理、使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细化和完善规范,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据悉,《办法》明确了购房人应当根据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认购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期限,凭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将预售资金直接存入对应楼栋的监管账户。
预售监管账号没有解除监管前,购房人申请按揭贷款的,按揭贷款银行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将发放的按揭贷款直接划入监管账户,并实时通过粤安居系统上传出入账流水信息。在商品房预售交易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代收代缴预售资金,不得将预售资金收存入非监管账户。
《办法》指出,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工程建设费用、人工费用及法定税费等相关支出。在保证监管项目建设资金足够的前提下,可按节点申请释放等额预售资金专项用于偿还由银行开发贷款支付项目建设费用。住建部门将根据项目工程施工进度控制节点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节点逐步核减预留监管资金。
同时,《办法》规定,各地住建部门将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诚信等级情况调整监管资金留存比例。存在工程进度异常、逾期难交付的问题楼盘,经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预售资金可以按照“一楼一策”方式,实行专门管理,优先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相关预售监管资金额度由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调整。
另外,《办法》还重点针对监管额度内资金被开发企业私自截留、被监管银行擅自扣划等问题加大了惩处力度。全市各地房地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预售商品房项目巡查制度,组织对项目的工程建设进度、销售进度和预售资金收存、拨付、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银行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会同相关部门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涉嫌经济犯罪的,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