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公共数据运营平台是本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统一通道。公共数据运营机构与数据商功能分离,公共数据运营机构不得从事可能影响数据商公平公正准入的活动及应由数据商开展的相关营利性活动。
根据《征求意见稿》,公共数据运营机构负责公共数据运营平台的建设运营、服务支撑、运行维护、安全保障等相关工作,建立公共数据运营涉及的技术、安全标准、合规核查机制,以及仿真模拟数据生成、公共数据加工使用、公共数据需求对接、数据商进驻核查等相关工作,监管、核查数据商的公共数据开发利用行为,保障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流通安全和基于应用场景需求的数据成果回馈。
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应当对公共数据进行必要的加工使用,为数据商的开发利用提供软硬件环境和相关支持服务。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可以就其提供的必要的数据加工、算力支持、合规支持等服务向数据商收取合理费用。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遵循“依法合规、创新驱动、包容审慎、安全发展”和“一场景一申请、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除从公开途径合法获取或者法律法规授权公开的公共数据外,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应在保护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和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要求开展,以脱敏数据集、数据接口、数据指标、数据报告、数据模型算法、数据应用、数据服务等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形式向社会提供,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
值得一提的是,广州提出公共数据运营机构与数据商功能分离,公共数据运营机构不得从事可能影响数据商公平公正准入的活动及应由数据商开展的相关营利性活动。
数据商可通过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向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申请查阅政务信息共享目录及仿真模拟数据,并向公共数据运营机构提出公共数据使用需求。可供查询的政务信息共享目录信息项包括数据目录名称、信息项名称、共享类型、信息资源提供方等。
在收益分配方面,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探索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收益分配规则,按照“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相关主体合理获取收益。
此外,对于公共数据可能涉及到的隐私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涉及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的公共数据应经过脱敏、脱密处理或相关数据主体授权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关公共数据的调用,形成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
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安全监管,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需经核查后方可出域,形成运营全过程可记录、可审计、可追溯的管控机制。
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应当根据场景分类做好数据安全应急预案,构建公共数据安全保障机制,建立健全高效的技术防护和运行管理体系,确保公共数据安全,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商业秘密。
同时,除从公开途径合法获取或者法律法规授权公开的公共数据外,原始公共数据不得从公共数据运营平台直接导出。不可导出可通过可逆模型或算法还原出原始公共数据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