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拟修订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新增个性有偿服务内容

曾豆豆
2024-06-25 09:29:40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近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市民可在7月2日前进行意见反馈。

新增建设单位的交费义务内容

《征求意见稿》提到,物业服务区域内,属于已交付区域内的物业,有下列情形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一)尚未出售的;

(二)已经出售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

(三)已经依法交付业主,但建设单位经物业服务人同意,在出售物业时向业主承诺赠送的物业服务费用。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期开发的物业,前期建成部分已确定物业服务人的,后期建成部分应当由同一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

后期建成部分因开发周期、物业类型等原因,造成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条件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说明情况,提交后期建成部分物业服务方案、物业服务费用评审报告。

新增禁止列入分摊费用内容

《征求意见稿》提到,物业服务人不得将下列费用列入分摊:

(一)物业服务人办公、生活的自用水、电费用,值班室、监控室、保安亭水、电费用;

(二)物业服务区域内地下停车场、收费经营泳池的水、电费用;

(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开展节庆、宣传、装饰等公共活动的水电费用;

(四)物业服务区域内绿化物养护、园林水池喷泉的水、电费用;

(五)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

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公摊费用的遵从约定。分摊费用已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的,不得重复收取。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关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新增业主共有车位和人防车位内容

《征求意见稿》提出,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收取标准和用途等事项。业主大会决定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场地占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物业服务人代为收取。

《征求意见稿》要求,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保持人民防空功能,由停车位使用费收取方负责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进行维护管理,并接受人防防空主管部门监督。

新增个性有偿服务内容

《征求意见稿》提出,物业服务人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区域居民宠物代管、车辆租借、家电维修、家政保洁、助老托幼等生活需求,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依法订立个性化服务合同,提供有偿服务。

鼓励和扶持物业服务人、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医疗照料、精神关爱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新增异议表决方式

《征求意见稿》提出,物业管理事项需要通过业主表决作出决定的,可以采取常规表决方式,也可以采用异议表决方式。

常规表决方式是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持同意意见的比例达到规定标准的,视为表决通过;

异议表决方式是指,根据管理规约、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对于申请使用住宅小区业主共有收益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持反对意见的比例未超过规定标准的,视为表决通过。

新增业委会委员、专职人员禁止行为内容

《征求意见稿》指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拒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挪用、侵占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外的业主共有财产;

(三)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报酬,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人长期减免物业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

(四)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业主的选票、表决票、书面委托书或者业主签名,冒充业主或者指使他人冒充业主进行电子投票;

(五)伪造、篡改、隐匿、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妨碍业主委员会换届交接工作,或者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刻制、使用、移交印章;

(六)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

(七)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未正当履行其职责的其他行为。

新增业主自治内容

《征求意见稿》提出,业主不选聘物业服务人实行自行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全体业主或者业主推选的执行机构组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日常管理。业主应当制定自行管理方案,明确管理期限、收费标准、信息公开、公共收入管理和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

业主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和消防安全职责,对电梯、消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管理,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护。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完善了业委会信息公开、装饰装修禁止行为、装饰装修备案等内容,并新增职能部门职责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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