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给予150万元安家补贴!广州黄埔区高标准引进高层次教育人才

谢琳
2024-06-24 09:28:33

近日,《广州市黄埔区教育局贯彻落实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印发实施。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2月7日。《细则》旨在落实《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即“人才高质量发展30条”)第22条“强化基础教育紧缺人才队伍”的相关内容,有助于进一步发挥名校长、名教师在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学科建设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

内容如下:

广州市黄埔区教育局贯彻落实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穗埔组通〔2024〕6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区教育局是基础教育紧缺人才引进的主管部门,负责基础教育紧缺人才引进、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基础教育紧缺人才是指从区外引进到本区公办中小学、中等职业教育、特殊教育等学校和教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工作,具有丰富教育、教学、教研、科研或管理经验,德才兼备、能力突出、业绩出色、业内认可的人才。分为杰出人才和骨干人才2种引进类型。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基础教育紧缺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杰出人才: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取得由国家行政机关颁发的国家级奖项或荣誉的,可适当放宽至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

3.引进后纳入本区事业编制管理的杰出人才不超过50周岁,柔性引进的杰出人才不超过70周岁;

4.拟纳入编制管理的非广州市户籍人员应符合广州市户口迁入条件;

5.由地级市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名校长、优秀校长,或曾任省会城市及一线城市的重点学校校长;

6.在基础教育阶段的教育、教学、教研科研等专业领域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知识,精通业务,严谨治学,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或在教学法研究、课程和教材建设中成绩卓著,在教育界有较大影响力。

(二)骨干人才: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3.拟引进的骨干人才不超过45周岁;

4.非广州市户籍人员应符合广州市户口迁入条件;

5.应具有优秀的教育理想和教育情怀,理论功底扎实,教学经验丰富,勇于探索改革创新,教学成绩优异,成果丰硕,在教育、教学、教研、科研、管理等专业领域有突出业绩;

6.骨干人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省级以上优秀教师、名教师、特级教师、优秀班主任、学科带头人;

(2)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的成果主持人;

(3)指导学生参加教育部举办的国家级学科奥林匹克、体育、艺术、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前三名或一等奖以上者;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奖获得者和对应项目的指导专家、教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本项规定的违法违纪处分期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申报公告发布之日):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4.受开除处分未满5年或其它处分正在处分期内的;

5.近3年内,在全国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体检或考察中存在违纪行为的;

6.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7.拟聘用的岗位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六条明确的各类回避关系情形的;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报名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遴选及引进

第五条 基础教育紧缺人才每年遴选不少于1次。

第六条 基础教育紧缺人才采用综合评审的方式遴选。对教学管理人员重点评价其学校战略规划、营造育人文化、打造学校特色、依法科学管理、领导学校发展等能力,主要包括在引领教学改革、开拓创新、课程建设、教师成长、学生发展等方面的业绩。对专任教师重点评价其在教书育人、立德树人、发展学生核心素养等方面的能力和业绩,精准实施国家课程、校本实施地方课程、特色构建校本课程的能力,在课堂教学、课外活动、校外实践活动中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创新精神的能力,主要包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育人导向,在课程建设、教学规范、教学运行、教学改革与研究、文化传承等方面的业绩。

区教育局可根据本区教育发展实际,按“一事一议”方式报请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对具体申报人的具体参评条件和评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基础教育紧缺人才的引进分为纳入本区事业编制管理和柔性引进2种方式。

纳入本区事业编制管理的人才应符合广州市相关规定,人事关系转入本区。柔性引进是指突破地域、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限制,不改变户籍,不纳入本区事业编制管理,不转入人事关系,通过岗位聘用将人才吸引到本区工作的人才引进和使用方式。

第八条 基础教育紧缺人才按以下方式进行岗位聘用:

(一)新引进纳入本区事业编制管理人才:由工作单位根据人才的专业技术资格优先聘用到相应岗位。若无空缺,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动态调整岗位设置后,予以聘用。

(二)柔性引进人才:由区教育局按“一人一策”的原则确定其工作内容、服务对象及办公地点。

基础教育紧缺人才应与工作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的聘用协议或合同,不满5年调离本区事业单位的,停止享受后续待遇。

第四章  待遇及保障

第九条 基础教育紧缺人才可获以下资金支持:

(一)新引进纳入本区事业编制管理人才:杰出人才可申请税后150万元安家补贴,骨干人才可申请税后80万元安家补贴,分5年等额发放。杰出人才可申请税后96万元生活补贴,骨干人才可申请税后30万元生活补贴,分5年等额发放。已享受市、区人才住房的,不得申请生活补贴。

(二)柔性引进人才:杰出人才年薪参照本区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人员年薪的最高2倍标准制定;骨干人才年薪参照本区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人员年薪的最高1.5倍标准制定。

第十条 非本市户籍的基础教育紧缺人才子女申请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可统筹协调在其居住地相对较近的学校就读,享受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基础教育紧缺人才可申请黄埔人才卡,并享受黄埔人才卡相关待遇。

第五章  引进程序

第十一条 基础教育紧缺人才的引进程序如下:

(一)拟定方案。区教育部门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报区委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信息发布。区教育部门面向社会发布引进基础教育紧缺人才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申报人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区教育部门对报名人才的有关学历、职称、荣誉及工作业绩等书面资料进行审核,确认紧缺人才候选人。

(四)成立专家委员会。区教育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不少于5人。

(五)考核评价。区教育部门根据引进方案的要求,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面试,着重对候选人的个人资历、教育教学、学校管理、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引进人才初步名单及类别。对拟引进的人才实行紧缺专家委员会票决制,专家委员会成员2/3以上同意引进的方可启动引进程序,有竞争的按综合成绩排序确定引进对象。

(六)体检、考察、公示。通过面试者进入体检环节,体检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医院建议复查的人员,在一个月内不能得出合格结论的,视为体检不合格。区教育部门对体检合格的初步人选开展考察,并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区教育部门将拟入选名单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入选名单。

(七)申办增员。签署聘任协议书或聘用合同,对纳入编制管理的人员,按照人事调动相关规定办理入编、入职手续。

第六章  考核要求

第十二条 区教育部门制定基础教育紧缺人才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将根据人才聘任协议或合同书,主要围绕师德表现、履职情况基层评价情况等三大板块进行自评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和不合格(59分以下)四个等级,区教育部门在一定范围公布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者,全额发放补贴或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者,区教育部门将督促其查找原因,及时整改,并扣发5%到10%补贴或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停发当年补贴或绩效,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基础教育紧缺人才应遵守本区教师(校长)相关管理制度。如违反规定,经区教育部门研究,并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视情况予以解聘、取消相关支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停止发放补贴或绩效,通报本区相关部门,取消本区人才政策申请资格:

(一)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

(三)未遵循补贴或年薪使用规定的,或合同期满未完成相关承诺的;

(四)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存在其他需要取消情形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细则中的年龄计算截止到申报公告发布之日;本细则中的“以上”“不超过”“不少于”均含本数,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六条 除另有规定外,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获得扶持的涉税支出由人才所在单位或个人承担;补贴或年薪拨付至人才所在单位,再由人才所在单位拨付至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区教育部门可结合本区教育发展实际,对教育科研成果和教学业绩特别突出的优秀人才,适当提高优秀人才补贴或年薪标准,按“一事一议”方式报请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按照区人民政府的批复落实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 本细则各项目的办事(申报)指南由区教育部门局编制,另行发布。各项目所需的财政资金纳入区教育局年度部门预算,并负责审核发放。

第十九条 本细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2月7日。有效期届满而相关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本细则印发前已按区内有关人才政策开展兑现尚未执行完毕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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