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

七七
2024-06-21 17:54:32

商业秘密是企业宝贵的创新成果,直接关系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保护商业秘密,就是保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于激发创新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积极响应企业维权诉求,加大侵犯商业秘密执法办案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侵权违法行为,2023年以来共立案查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15宗,结案13宗,罚款金额247万元。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增强企业自我保护、合规经营的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的良好氛围,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现公布一批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

一、吴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吴某是A公司跨境电商平台家居家电类产品的负责人,与A公司签订了《员工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掌握着A公司的货源情报、销售策略、定价政策以及不公开的财务资料、仓储物流信息等。在任职期间,吴某多次将A公司的经营信息通过微信披露给其妹妹吴某某。同时,吴某入股A公司的竞业公司B公司,并直接参与B公司的运营。吴某利用其掌握的A公司的货源信息、财务资料,帮助B公司销售A公司销量大且利润率高的热门产品的同款产品,并将B公司的产品定价低于A公司的产品销售价,以此获取竞争优势。吴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其所掌握的A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龙岗监管局依法对吴某处罚款175万元,对吴某涉嫌犯罪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深圳**激光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权利人A公司主要从事激光雷达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开发了雷达数据反演软件和反演算法,并采取了一系列的保密措施。当事人主要从事激光雷达的研发、销售等业务,与权利人形成竞争关系。原深圳市市场稽查局依法扣押当事人涉案激光雷达一台以及当事人员工谭某工作用笔记本电脑一台。经过鉴定,在扣押的当事人雷达设备和员工笔记本电脑中,含有权利人A公司反演算法等密点。当事人及其员工均无法提供涉案激光雷达使用的数据反演算法研发过程的文档、技术资料等合法来源证明材料。经调查,当事人上述技术信息由另一名员工韦某(曾就职于权利人公司)提供。当事人非法获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原深圳市市场稽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电子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当事人与B公司从事电子产品销售,供应商和销售商客户重叠,存在竞争关系。当事人华南区销售负责人邱某(曾就职于B公司)通过B公司员工朱某以微信通讯方式获取权利人客户需求及交易信息,包括产品的型号、客户、买价、卖价、下单情况及预付款数量等信息,上述信息能为B公司带来竞争优势,B公司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采取了保密措施。当事人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仍获取、使用该商业秘密,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南山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8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及著作权案

经委托鉴定,投诉人A公司核心产品“**印控机”涉案技术秘密在2020年前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非公知特性,构成商业秘密。投诉人采取了与员工签署的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等保密措施。投诉人从未公开及授权任何企业及个人使用其相关商业秘密,当事人伙同权利人前员工王某等人窃取并侵犯投诉人核心产品“**印控机”的商业秘密及软件著作权,并存在非法使用投诉人商业秘密制造销售涉嫌侵权产品及申请专利公开的情况,投诉人前员工王某等人违背所签署的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积极参与当事人涉嫌侵权产品研发制造及销售等工作,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经鉴定机构鉴定,投诉人涉案商业秘密与当事人涉案专利构成实质相似,且经评估机构评估权利人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损失价值为人民币数百万元。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侵犯商业秘密给投诉人所造成的损失价值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原深圳市市场稽查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五、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及著作权案

投诉人A公司反映当事人涉嫌窃取和侵犯其公司产品(登记号:2018****)软件的商业秘密及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投诉人提交商业秘密鉴定报告,主张的三个密点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当事人与投诉人均从事手机端游戏开发,有业务竞争关系。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开发一款与A公司爆款游戏产品类似的竞技类游戏,尚未上市;经鉴定机构鉴定,投诉人涉案技术信息的密点在2023年2月9日前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非公知特性。经调查,当事人该款游戏开发团队项目负责人黄某曾就职于A公司,在职期间签署了保密协议。经鉴定机构数据提取及鉴定,当事人公司服务器及员工电脑均大量存在与投诉人高度一致的代码等技术信息,且已应用到与投诉人同类型的手机游戏项目中。经评估机构评估,投诉人涉案商业秘密研发成本为人民币260万元、许可使用费为人民币1000万元。当事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侵犯商业秘密给投诉人所造成的损失价值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原深圳市市场稽查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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