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显示,《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已于近期修改并施行,此次修改的两处条款事关道路临时停放交通违章处罚和个人征信问题,引发驾车人广泛关注。
据悉,新《办法》删除了原《办法》中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涉及信用管理的相关内容,修改后的条款为:使用人实际停放时间如超过拟停放时间,在足额补缴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前,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可以拒绝该使用人使用道路停车位;使用人逾期未缴纳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且无法成功从信用卡中扣除相应数额的使用费,在足额补缴费用前,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可以拒绝该使用人使用道路停车位。此前条款规定上述两种情形的有关记录会被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而此次修改删除了这一规定,这也意味着这两种情形将不再被个人信用征信系统记录在案。
同时,还将“未按照规定启动停车缴费流程”这一情形,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罚款的情形中删除,这意味着未按规定启动缴费流程将不再被罚款500元。
此外《办法》规定,在收费时段内使用道路停车位的,使用人每次停车时应当启动停车缴费流程,跨越免费停车时段连续停放至下一收费时段的,应当在下一收费时段计费前按照提示重新启动停车缴费流程。车辆在免费时段内停放且连续停放至收费时段的,使用人应当在收费时段计费前启动停车缴费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