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并作出解读。
据悉,《通知》旨在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对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开展业务并向承租人收取较大月数押金和较长周期租金的住房租赁企业,对其租金资金加以监管,以促进住房租赁市场有序发展。
《通知》部分内容如下:
一、设立监管账户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其住房租赁资金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纳入监管。
(二)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中设立1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本通知发布前已推送开业信息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设立监管账户。
(三)住房租赁企业设立监管账户时,应当与承办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明确监管账户内资金监管范围、监管方式及流程等。监管协议内容参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穗建房产〔2024〕333号)。
(四)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与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对接,按照本通知规定及监管协议约定对资金实施监管,并将监管账户资金信息及时推送至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
二、落实监管账户信息公开
(五)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按规定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将监管账户信息及监管协议推送至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账户信息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
(六)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住房租赁合同以及自有或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中公示监管账户信息。
(七)住房租赁企业变更监管账户的,应当及时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推送新的监管账户信息及监管协议,并同步更新本通知第二(六)条规定的对外公示监管账户信息。
三、实施租赁资金监管
(八)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
(九)纳入监管的资金,由监管银行对接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推送的时间、租金金额等信息,按照监管协议约定予以释放。
(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相关资金解除监管、予以释放:
1.租赁合同期满的;
2.租赁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合同的;
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明确租赁关系终止的;
4.在确保足额按期支付房屋权属人租金和退还承租人押金的前提下,住房租赁企业向监管银行申请划拨支付装修改造房屋等必要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