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惠州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近日,惠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起草了《惠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就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筹集、配租、管理及监督等相关问题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17日。
《办法》提出,公租房建设方式,主要包括政府建设和社会力量建设。新建公租房,包括成套住宅和集体宿舍,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分配房型应与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家庭人口数(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总人数予以确定;经认定的失独家庭,按照失独前家庭人口数予以确定)、自有产权住房面积相对应,原则上:无自有产权住房的1人家庭或夫妻2人家庭分配单居室或一房一厅;其他2人家庭分配二房一厅;3人家庭分配二房一厅或者二房二厅;4人家庭分配二房一厅、二房二厅或三房一厅;5人(含)以上家庭可分配三房一厅。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高于10平方米、低于15平方米的4人(含)以上家庭分配单居室或一房一厅。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实行公开摇号和排序,列入轮候登记册进行轮候,并将轮候信息在当地政府(管委会)网站公开。轮候时间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租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续约,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应当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
《办法》强化了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监管,若出现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公租房、将公租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公租房严重毁损、在公租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等情形,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定情形,采取限期改正、收回房屋、纳入征信惩戒、一定年限内不予受理住房保障申请等方式进行处理。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办法》提出,申请租住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的家庭和个人,应符合下列情形和条件:
(一)在本市生活或工作、具备本市城镇户籍的家庭或个人,申请户籍所在县(区)的公租房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在本县(区)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 近一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县(区)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4.在本县(区)未正在租住公租房、直管公房,未享受经济适用房;
(二)本市城镇户籍的家庭或个人跨县(区)申请公租房,以及本市非城镇户籍和非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申请公租房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持有本县(区)城镇居住证(本市户籍除外);
3.在本县(区)城镇工作,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一年(含)以上,或在同一用工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含)以上但未签劳动合同的;
4. 用工单位为申请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含)以上;
5.在本县(区)无自有产权住房;
6. 近一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县(区)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7.在本县(区)未正在租住公租房、直管公房,未享受经济适用房;
(三)市、县(区)政府(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