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联合发布《中山市持续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持续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具体内容如下:
中山市持续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决策部署,巩固房地产市场企稳回升态势,持续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明确地价款价格比例
自然资源部门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对用途为城镇住宅、商服兼容的房地产用地,分别明确不同用途对应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比例,为企业成本核算提供更清晰明确的依据。
二、优化调整容积率补缴地价款支付方式
2024年至2025年期间,国有协议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申请办理调整容积率可约定分期缴纳出让价款,土地使用权人于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之日起30日内必须支付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出让价款50%)需于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之日起365日内一次性付清,土地使用权人在缴纳第二期出让价款时,按照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约定缴纳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缴纳当期土地出让价款的利息。土地使用权人已缴纳50%出让价款,且已足额缴纳总出让价款对应的契税和印花税的,可凭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缴款票据、完税凭证等办理开发报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剩余50%的出让价款,土地使用权人应按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约定的缴纳时间支付完毕,并在付清剩余出让价款,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对应利息的契税和印花税后,方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调整开竣工违约责任核算规则
新出让用地,开工违约的,不计收开工违约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规定处理;竣工违约的,逾期每3个月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的1.5%计收,不足3个月的按1.5%计收,竣工逾期2年以上(含2年)的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的20%计收违约金,如实际逾期期限按照前款约定测算应缴纳违约金的比例高于20%的,按实际测算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四、积极探索房票补偿机制
在公益性项目和城中村改造项目中,试点推行实施房票补偿手段,将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进行货币量化后,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作为补偿结算凭证。对选择房票补偿的被征收人,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政策性奖励。逐步共同建立“房源超市”平台,积极引导被征收人利用房票购买纳入我市“房源超市”范围的商品房。
五、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支持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六、缓解房地产企业资金压力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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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明确城镇住宅、商服兼容的房地产用地地价款价格比例有什么作用?
答:对用途为城镇住宅、商服兼容的房地产用地,合理优化出让合同中地价款条款,为企业缴纳税费提供了便利,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问:优化调整容积率补缴地价款支付方式对企业开发建设有什么好处?
答:国有协议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办理调整容积率约定分期缴纳出让价款的,可在缴纳50%出让价款后先行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效加快项目用地开发建设,促进存量经营性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问:开竣工违约责任核算规则较之前有什么变化?
答: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开发建设资金压力,对原来开竣工违约金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进行调减,调减后不再计收开工违约金,以是否构成土地闲置作为监管要点。另外,对自身原因造成逾期竣工的,降低违约处罚标准,鼓励企业加快投资建设。
问:为什么要推行实施房票制度?
答:目前我国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主要有货币补偿、安置房补偿以及重新安排宅基地三种方式。试点推行房票补偿制度,是对补偿方式的有效补充,可以满足被征收人多样化、个性化的置业需求。
问:使用房票的好处有哪些?
答:纳入征收补偿的安置房可以不再仅限于以往政府规定的配建房等范围,鼓励并引导开发商将自身存量用房纳入“房源超市”,解决以往安置房地理位置、户型、配套设施等方面的局限性,拓宽被征收人选房范围,提高征收安置效率。
问: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如何执行?
答: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问: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如何执行?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一条,对纳税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