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新消息,自6月1日起,《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办法》《清远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清远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根据《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办法》《清远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适用范围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和扩大。
其中,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职工、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籍职工,可以由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参加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除明确适用范围外,管理办法还新增了提取方面的内容,提取范围得到放宽。
如: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由原来旧办法中“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扩大至“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范围扩大至在缴存人或配偶户籍所在省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清远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而在广东省内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