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人社厅对外发布《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拟明确: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按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与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应保持一致;对于未在本单位同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少报应参保人员以及少报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以工程建设项目方式参保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即按照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施工承包合同总价)或者特定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的人工成本费用确定其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据介绍,征求意见稿拟明确特殊情况下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确定要求,即对未在本单位同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规定确定,以保持社保政策衔接性。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其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应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规定,即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要求确定,而不是直接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