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住建厅组织起草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正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意见稿》提出,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将被处以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意见稿》提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开展污水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深入推进“厂网一体”专业化运维,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凡设区的市、县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意见稿》明确,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根据缴纳义务人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也可委托污水处理企业、公共供水企业或其他有关部门代征。公共供水企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代征污水处理费,由地方财政从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中支付代征手续费。
同时,《意见稿》提到,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将被处以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此外,《意见稿》提出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镇污水设施正常、可持续运行的,地方财政应当给予补贴。缴入国库的污水处理费与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统筹使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提供城镇污水设施运营服务的单位支付服务费。服务费应当覆盖服务成本并保障服务单位合理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