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广东省2024年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工作方案》,旨在加快评聘选树一批具有高超技能、精湛技艺的特级技师、首席技师,充分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据悉,为方便工作开展,今年的评聘工作从过往的一年一次调整为一年两次。第一期4月启动,7月10日前完成。第二期8月启动,10月30日前完成。
具体内容如下:
广东省2024年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14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广东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23〕23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2024年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充分发挥领军人才引领示范作用。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为指导,培养我省高质量发展所需的技能型领军人才,全方位用好领军人才,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带动高技能人才整体发展。
(二)建立公平、公正、公开评聘体系。支持企业健全“新八级工”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制定本企业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方案,评选出符合企业需要的技能领军人才。
(三)营造良好的技能人才氛围。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技能人才工作重大政策,营造尊重劳动、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二、评聘范围
(一)参评企业范围
广东省内已具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特级技师、首席技师对应备案级别的企业,均可开展评聘工作。其中,规模以上企业可开展特级技师级别评聘工作,省属备案企业、产教评技能生态链主企业、大型企业可开展首席技师级别评聘工作。
(二)开展职业(工种)范围
可开展职业为收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版)已设置高级技师的技能类职业。主要围绕我省20个战略性产业集群,以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相关职业为主。
三、评聘计划
2024年评聘工作分两期进行,第一期:4月启动,7月10日前完成;第二期:8月启动,10月30日前完成。
四、参评人员基本条件
(一)特级技师
特级技师指在企业生产科研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业绩贡献突出的企业高技能领军人才,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工作,精通本职业及相关职业的重要理论原理及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承担传授技艺的任务,在技能人才梯队培养上作出突出贡献。
符合上述要求,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者可参加特级技师评聘:
1.取得与参评职业(工种)相应的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2.取得与参评职业(工种)相关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2年。
3.取得与参评职业(工种)相应的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3年,并取得地级以上市政府部门(含厅局级)颁发的技能类人才荣誉(地级以上市“劳动模范”、“技术能手”、“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和地级以上市技能领军人才奖励)或中央企业二级(省级)以上单位、世界500强企业(近三年榜单内)授予的技能类人才突出贡献奖励。
(二)首席技师
首席技师指在技术技能领域作出重大贡献,或在本地区、本行业企业具有公认的高超技能、精湛技艺的“地方或行业企业高技能领军人才”。为地方、行业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出突出贡献,为国家重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发明等作出突出贡献。在地方、行业企业的技术进步与发展中发挥关键作用,专业水平在地方、行业企业具有很高认可度和影响力。
符合上述要求并获得技能类人才省级以上表彰,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者可参加首席技师评聘:
1.取得与参评职业(工种)相应的特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2.取得与参评职业(工种)相应的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3年。
3.取得与参评职业(工种)相关的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3年。
省级以上表彰范围主要为:“南粤技术能手”、“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奖牌或国家职业技能大赛奖牌获得者,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
企业可在以上基本条件基础上,结合企业技能人才规划进一步设置或细化本企业特级技师、首席技师岗位条件。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可直接申报特级技师或首席技师。
1.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2.在重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发明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获得国家部委颁发的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五、评聘工作流程
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工作流程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具体时间进度安排表详见附件1。
(一)企业工作流程1.申请备案对应级别。符合条件并有意愿申报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的企业,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企业办事中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版块(以下简称“业务系统”)的“备案新增”栏目,申请备案特级技师(T级)、首席技师(S级),已具备资质的企业无需重复申请。备案工作参照《广东省实施“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企业备案工作指引(试行)》执行。指引查阅方式:省人社厅官网—业务网站—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技能人才评价服务—机构备案工作文件栏目(http://hrss.gd.gov.cn/ztzl/gdjnrc/jgba/gzwj/content/post_4157573.html)。备案过程如有疑问,可咨询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
2.制定评聘工作方案。企业可参照《广东省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工作方案(样例)》(附件3),结合企业人才规划和发展需要,制定本企业评聘工作方案,明确评审职业(工种)、评审条件、评审方式、组织形式、时间安排、岗位聘用等,并向全体员工公开。
3.组织评审。企业根据工作方案时间安排,在业务系统内提交评价计划,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结束后需将拟入选名单向全体职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评价结果报备。评审结束且企业内公示无异议后,企业在业务系统内报备评价结果,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价结果上报材料清单详见附件4。
5.证书核发。按规定通过我省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评审且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可查询后,由企业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证书样式和编码分别按照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有关要求确定(见附件5和附件6),证书编码中第16位为大写英文字母T或S。
6.任职聘用。企业按照工作方案中的任职聘用相关内容,落实好特级技师/首席技师对应的任职聘用工作。
(二)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流程
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负责指导企业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工作。
1.受理企业备案与上报评价机构备案数据。各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评估并确认企业备案资质后按时间进度要求向广东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技能中心”)提交《广东省(区、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汇总表》和《评价机构信息与认定范围清单》。省技能中心汇总后上报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2.评价结果审核。省、市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将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资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向企业反馈。职责分工为:①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负责当地备案企业特级技师材料的审核和首席技师材料的初审,并将通过的审核结果报送至省技能中心。②省技能中心负责全省首席技师材料的审核以及省属备案企业特级技师材料的审核,并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广东人社”微信公众号面向社会公示首席技师入选名单。
3.证书数据上报。省技能中心将证书数据汇总上报至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进行最终确认,符合要求的纳入全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系统。
六、相关政策
(一)企业应与通过首席技师/特级技师评审的人员签订聘任协议,并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工作平台,为其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工艺流程改进、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等提供条件。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人员,可比照本企业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相关待遇。首席技师薪酬待遇可参照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标准确定或根据实际确定,不低于特级技师薪酬待遇。
(二)按规定获得我省首席技师或特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我厅将在全省范围内公布已开展此项评审工作的企业和获证人员名单,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我省高技能领军人才或高层次人才认定范畴。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工作是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提高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和待遇水平,健全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地市要高度重视,按照本地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实际,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工作。要做好主动服务、宣传发动、服务保障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确保评聘质量。各地市要指导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的企业,坚持以用为本,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合理确定结构比例,精心组织实施,自觉接受本企业职工监督。稳妥开展,确保质量,切实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作用,落实相关待遇政策。
(三)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样化、高效率的宣传方式,突出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深入挖掘领军人才工作事迹、成长经历,讲述技能故事,打造技能明星,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人走技能成才之路。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市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属地企业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工作的综合管理。加强对用人单位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对申请人或申报单位弄虚作假的,应取消其参加本年度评审资格,五年内不得申请或参与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审申报工作。用人单位要落实评价质量管理主体责任,妥善保管评聘工作全过程资料。纸质材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材料不少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