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优化前海管理局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近日,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对外发布《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办法》。据悉,《办法》按照“统筹管理、明晰分工、优化创新、精准放权、协同配套”的总体要求,着眼于优化前海合作区管理体制机制,深化前海合作区管理机构改革,精准匹配扩区后的管理范围和履职需要,优化前海管理局法人治理结构、职能设置和管理模式,推进以法定机构承载部分政府区域治理职能的体制机制创新。《办法》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前海探索行政区与经济区适度分离下的区域治理新模式及进一步理顺前海管理局体制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实现前海合作区扩区后的行政职权全域覆盖探索行政区与经济区适度分离下的管理体制。
《办法》授权原下放或者委托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的省级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前海管理局按照程序报省政府同意后,由前海管理局在前海合作区实施。原下放或者委托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和前海管理局实施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由前海管理局在前海合作区实施。实现了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和原合作区(14.92平方公里)行政职权以前海管理局为执行主体,覆盖到扩区后的前海合作区(120.56平方公里)。
按照“统、分、优、放、协”的原则,系统推进管理体制创新、运行机制优化、服务方式转变,强化对前海合作区新扩大区域的协调管理,统一规划、统一监管,积极探索行政区与经济区适度分离下的管理体制。
前海管理局依法负责前海合作区的深港合作、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法治建设、社会建设促进等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
前海合作区内的劳动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治安消防、安全生产、综治维稳等社会事务管理由辖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据悉,《办法》规定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港澳和外籍人士中选聘工作人员。完善前海管理局咨询机构运作,明确成员应当包含港澳人士,涉及大湾区合作事务的重大决策应当听取咨询机构中港澳人士的意见。
为香港经济发展进一步拓展空间,《办法》明确前海管理局探索向前海合作区工作的港人配售保障性住房,负责前海合作区涉外涉港澳台及社会投资类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服务类项目的规划、选址、用地供应和项目引进。鼓励香港机构参与前海合作区内新建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服务等机构的运营。
同时,《办法》首次以分项的方式全面概括前海管理局的具体职责,尝试以正面清单的方式廓清法定机构与其他行政主体之间的分工边界。
在规划管理方面,按照“统一规划”原则,强化规划实施管理,对前海合作区各类规划的制定责任部门及决定程序予以细化,具体明确了发改部门、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海洋发展主管部门、前海管理局以及辖区政府在不同规划编制中的职责与组织实施要求。
在土地管理方面,明确市前海管理局按照规定承担前海合作区相应的土地和海洋管理职能,前海管理局负责辖区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以外的土地供应方案审批。前海管理局负责前海合作区的土地监督、管理和开发。
在海洋管理方面,前海合作区扩区后,深圳市西部海域大部分属于前海管理区域,《办法》新增了前海管理局依据职权开展海洋的修复和利用,依法组织对前海合作区海洋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监测评估,负责前海合作区用海、用岛项目初审。
在投资管理方面,前海管理局会同辖区政府编制除前海合作区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市政府投资项目除外),负责权限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其中,涉外涉港澳台社区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类政府投资项目由前海管理局负责。
在产业管理方面,前海管理局负责编制产业规划,制定前海合作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规则,布局产业项目。前海管理局根据需要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前海合作区招商引资、产业发展、创新创业、人才集聚等工作。会同辖区政府承担招商引资、企业服务等工作。
在城市管理和社会管理方面,规定辖区政府属地责任,前海管理局会同辖区政府制定前海合作区城市管理工作规划和政策标准,由辖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在法治建设方面,明确前海法治建设中心工作,前海管理局统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示范区建设,探索不同法系、跨境法律规则衔接,在前海合作区内建设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负责前海合作区高端法律服务机构引进,依据权限开展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管理工作。
《办法》提出,建立财权与事权匹配,与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发展相适应的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体制。深圳市人民政府赋予前海合作区一级财政管理权限,为前海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稳定可预期的财力保障。前海管理局管理前海合作区金库,组织实施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前海合作区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前海合作区财政体制和前海合作区权责分工清单,承担相应财政支出。
赋予前海管理局更大的人事自主权限
《前海管理局办法》落实《前海方案》《前海规划》规定,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规定,明确前海管理局实行企业化、市场化的用人制度,享有独立的用人自主权。赋予了法定机构人事管理更大自主权,建立健全适应市场变化、运作灵活规范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法定机构承载部分政府区域治理职能的体制机制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