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东莞市发布《关于深化空间革命有序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加快推进东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立法工作,打造东莞特有的城中村改造模式。根据《实施意见》,到2025年,政府主导构建“大中小圈”的城中村改造体系全面形成,形成系统性的城中村改造工作机制、支持政策、技术方法和管理制度,首批城中村试点项目全面动工建设。
根据《实施意见》,要优化完善补偿标准。探索创新货币补偿、实物补偿等多种形式的征拆补偿和安置方式,拓展实物补偿(商品房、保障房、安置房)的途径,促进城中村改造有效实施。
严格依法依规全面清理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筑,逐步强化合法与不合法用地(建筑)差异化补偿,遏制非法牟利和拆迁协商过程中超额索求赔偿、恶意寻求非法利益。
1、关于改造物业的要求:
改造物业非具完整合法权益的,物业权益人同意按照市镇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改造且同意属地政府制定的统一补偿安置条件的,可同意其按照不高于改造片区或项目范围内同等形态、体量物业的补偿安置条件签订补偿协议;
物业权益人不同意按照市镇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改造、不同意属地政府制定的补偿安置条件的,可循法定途径解决。
所有进入行政救济程序涉诉的物业不再以原补偿安置协议为基础进行协商谈判、不再按照改造项目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严格按生效法律文书进行赔偿;
经行政机关确认为违法建筑的,坚决予以拆除、不予赔偿(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相关补偿费用除外)。
2、签约超90%,未签约部分可依法实施征收
《公告》提出,坚持实施净地出让。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土地权利清晰、改造范围内所有权益人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的,可实施净地出让。
城中村改造项目已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的权益土地面积和人数占比均超过90%,剩余未签约部分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各镇街(园区)可提请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对未签约部分土地及房屋依法实施征收。
未签约部分经市政府征收后符合“三地”要求的,可协议出让给改造项目实施主体。涉及未签约部分属于违法建筑的,由属地政府依法依规拆除,整体实施净地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