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珠海市印发实施经修订后的《珠海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借款人对象范围、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以及创业担保贷款流程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办法》明确,个人借款人可以是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人员、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民和港澳台人员,如果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并符合相关条件,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他人员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除要符合规定条件外,其所创办的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时间还须在3年内。
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同样需要符合相关条件,其中包括无拖欠职工工资、无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办法》同时规定,创业者及其创办的创业主体同一贷款期限不能同时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在贷款额度上,《办法》明确,符合规定条件的借款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带动就业5人以上(含5人,不含借款人本人),贷款额度最高5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捆绑性”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同时,《办法》还调整部分政策标准。一方面,按照国家现行政策标准对小微企业贷款条件、贴息标准等进行了调整。按照省现行政策标准修订借款人范围和条件、贷款额度和利率等。另一方面,将小微企业贷款期限由我市现行政策的3年,调整为国家、省政策规定的2年。
此外,为确保政策衔接的有序性,《办法》明确对涉及调整的政策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则进行处理,对于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贷款合同的情况,仍按原合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