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封关在即,​最全相关政策问答来了

曾豆豆
2024-02-29 09:58:01

为让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分线管理系列政策有关核心内容,切实让琴澳经营主体和居民、游客享受分线管理税收政策所带来的各类利好,近期,由合作区法律事务局会同财政局、税务局等联合编制发布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封关运行政策“一问一答”,聚焦广大企业、居民关心关注的实际问题,予以多层次、全方位解读。

封关运行政策“一问一答”涵盖了从基本概念(5条)、货物税收(22条)、物品税收(16条),到“二线”出口退税(10条)、动植物产品检验检疫(14条)等领域共计67条生动问答。

01基本问题Q1.合作区封关运行是指什么内容?

简单来说,合作区封关运行是指,经“一线”从澳门进入合作区的货物可予以免税或保税,自用及合理数量的物品可予以免税,其中,免(保)税货物在区内符合条件的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经“二线”从合作区进入内地其他地区视同进口,按进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禁限类货物、物品,仍按现行法律法规等办理。

Q2.“一线”口岸和“二线”通道有哪些?

“一线”主要是横琴口岸;“二线”通道主要包括横琴大桥、横琴隧道、深井通道、横琴码头、广珠城轨延长线横琴站及珠海长隆站、十字门隧道(临时出岛)。

Q3.“二线”通道如何实施分类管理?出区通行时间如何安排?

(1)横琴大桥

禁止货车(含工程车)通行;其余车辆及行人均可通行。

车辆及人员24小时通行。

(2)横琴隧道

通行货车(含工程车)、小客车。

车辆24小时通行。

(3)深井通道

仅通行旅游大巴、备案客车。

车辆通行时间为06:00至24:00。

(4)十字门隧道

仅通行备案小客车。

车辆通行时间为08:00至24:00。

(5)横琴码头

人员通行。通行时间以船舶实际班次安排为准。

(6)广珠城轨延长线横琴站、珠海长隆站

人员通行。通行时间以列车实际班次安排为准。

Q4.“一线”放开,是否意味着从横琴口岸进出境不用通行证件?

与拱北口岸等其他口岸一样,“一线”仍需凭证进出境,如港澳通行证、回乡证、护照等。合作区封关运行中所说的“一线”放开,重点是货物、物品的税收放开,不是人员进出境证件的放开。

Q5.“二线”管住,是否意味着进出区有次数限制?

“二线”对人员进出不做限制,和封关运行前一样,进出合作区不限次数,不需要任何通行证件。

02货物税收政策问答

2024年1月3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实施《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1号),对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进行安排,并明确本通知自合作区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执行。

Q1.进口货物经“一线”进入合作区时,免(保)的是什么税种?

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Q2.哪些主体进口自用货物可以申请免税资格?

目前主要包括六类免税主体:在合作区登记及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合作区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定机构,以及在合作区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六类。例如,在合作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区的医院、学校等可以作为申请免税货物的主体。

其中,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比如,民办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等。

根据上述货物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免税的进口主体名单由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会同拱北海关等有关部门确定,动态调整,并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Q3.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自用进口免税货物吗?

不可以。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公司、社会组织分支机构等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均不能申请自用货物免税进口资格。

Q4.可享受免税进口的自用货物包括哪些?

根据货物税收政策规定,主要包括机器、设备(不含飞机、汽车、船舶及游艇等交通设备)、模具及维修上述商品用的零配件、基建物资(不含室内装饰、装修物资)等五大类自用货物。

例如,合作区内的医疗机构、生物医药研发机构及企业进口自用的核磁共振、CT机、X光机等仪器设备;合作区内的科技型企业或研发机构进口自用的大型仿真计算机、化学气相沉积机、薄膜物理气相沉积机、光刻机、离子注入机等设备;合作区内设立的建筑企业进口自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共振破碎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具体而言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年)》第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第九十章,以及第九十五章品目9508项下的商品,“一线”不予免税商品清单内的商品除外。

Q5.可保税进入合作区的货物有哪些?

除“一线”进口的上述五类免税货物外,其他货物均可保税进入。例如,家用型电器、消费级数码产品、化妆品、日用品、食材等生活消费类货物均可保税进入。

Q6.保税进入合作区的货物重新运回澳门或境外是否需要缴税?

不需要。保税货物复运出境需向海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但无需补缴进口环节税款。

Q7.符合免税主体资格,应该如何申报?

合作区管理机构会同海关制定了免税进口主体认定办法,符合条件的主体可向合作区管理机构和海关进行申报,符合海关备案要求和条件的,可以向海关依法享受免税进口货物政策,合作区管理机构予以配合认定。

Q8.免税或保税货物可以流转吗?

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期内只能自用,如转售,需按规定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如果在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主体之间转让,且满足自用要求的,无须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保税货物在合作区内主体间可以进行保税流转,暂不需要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Q9.免税货物监管期是多长时间?

根据海关监管规定,减免税进口货物根据种类的不同,海关监管年限也不同。其中船舶、飞机海关监管年限为8年;机动车辆为6年;其他货物为3年。

合作区免税进口货物范围不包括船舶、飞机、机动车辆等,因此合作区的免税货物总体上监管年限为3年。针对提前解除监管或转让给免税进口主体外的其他主体有关情况,需向海关补缴进口环节税款。

Q10.合作区内企业之间销售其在区内的货物,是否继续免征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继续按照《关于横琴 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执行,予以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Q11.合作区内主体将货物销售给个人时,需要缴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吗?

需要。合作区内主体将免税或保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销售给个人的,需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缴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比如,合作区的经营商从澳门保税进口一批生活类消费货物,当该经营商销售给合作区的居民或进出区游客之后,该经营商需要向海关补交进口环节的所有税收,同时缴纳国内环节发生的增值税、消费税。

Q12.货物如涉及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适用怎样的税率?

货物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补缴仍按国家现行规定税率进行征收,其中,进口关税根据货物不同类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适用相应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不同货物类型适用9%、13%等税率。进口环节消费税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根据烟、酒、高档化妆品等不同货物类型适用不同的税率,例如,进口电子烟适用36%税率,进口高档化妆品适用15%税率。

Q13.免税或保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需要缴税吗?

需要。经“二线”进入内地内销的需要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如已在“一线”缴纳或在合作区内已补缴的,不再征收。

Q14.如何理解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

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是指合作区内企业在合作区内对含有进口料件的货物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达到或超过进口料件和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值合计的30%。

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计算公式为:〔(货物内销价格-Σ境外进口料件价格-Σ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Σ境外进口料件价格+Σ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100%≥30%。计算公式中有关价格的确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Q15.加工增值30%优惠政策有什么利好?

合作区内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合作区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集成电路、电子元器件、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中医药等澳门品牌工业,毛坯钻石加工等具有相关生产加工需求的企业可充分利用政策条件,将生产加工环节延伸至合作区,降低销往内地的关税成本。

Q16.在合作区内进行简单加工生产,是否可以享受加工增值30%优惠政策?

仅经过掺混(含掺水、稀释等)、更换包装、分拆、组合包装、削尖、简单研磨或者简单切割等一种或多种微小加工或处理的,不能享受。例如,仅进行简易切割、分包的食材、药材等,或仅对外包装进行简易加工后实现增值超过30%的不能享受。海关会与合作区管理机构建立联合评审机制,对是否属于简单加工和能否享受加工增值30%优惠政策进行综合判定。

Q17.什么是“四类措施货物”?

主要指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的货物。

Q18.针对“四类措施货物”有哪些特别的规定?

(1)经“一线”进入合作区时仅适用保税政策。

(2)不适用于加工增值30%的税收政策。

(3)加工后不得保税流转,未加工的可开展保税流转。

(4)其加工制成品销售给个人或进入内地内销的,一律按对应料件征收进口关税和执行相关措施,并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进口料件不属于四类措施货物,但加工制成品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参照执行。

Q19.哪些货物涉及关税配额管理?

目前农产品方面,明确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大致有7类,如小麦、玉米、稻谷和大米、食糖、棉花、羊毛、毛条。此外,根据《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尿素、磷酸二铵、复合肥等化肥也属于关税配额管理类货物。

Q20.贸易救济措施包括哪些?

主要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比如,我国自2022年7月1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对聚丙烯腈基碳纤维原丝不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Q21.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包括哪些?

比如,我国自2024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附件所列丙烯、对二甲苯等12个税目进口产品,中止适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协定税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Q22.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包括哪些?

例如,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5207个税目约600亿美元商品,加征25%、20%、10%、5%不等的关税。

03动植物产品检验检疫政策问答

2024年2月18日,合作区执委会、拱北海关印发实施《关于允许澳门居民携带相关动植物产品进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公告》,对在合作区学习、就业、创业、生活的澳门居民,允许携带相关动植物产品经合作区与澳门之间对外开放口岸进入合作区进行安排,并明确公告自合作区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施行。

Q1.哪些澳门居民可以携带动植物产品进入合作区?

符合在合作区学习、就业、创业、生活条件之一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申请携带公告所指的动植物产品进入合作区。

Q2.学习类人员范围是什么?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视为在合作区学习:

(1)在合作区公办及民办幼儿园、小学、中学等就读的学生及其直系亲属,每位学生对应可申请的直系亲属不超过两名。

(2)在合作区公共行政部门、国有企业及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接受教育或培训的人员。

Q3.就业类人员范围是什么?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视为在合作区就业:

(1)持有与合作区企业或者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并在合作区缴纳社保的人员。

(2)与合作区公共行政部门、国有企业等有合作协议的澳门派出机构派驻合作区的工作人员。

(3)持有其他相关工作证明的人员。

Q4.创业类人员范围是什么?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视为在合作区创业:

(1)在合作区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分支机构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经营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身份进行登记申请的人员。

(2)在合作区进行备案管理的个人经营人。

Q5.生活类人员范围是什么?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视为在合作区生活:

(1)在合作区购置房地产(独立车库除外)或者在合作区租房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人,可申请的共同居住人不超过六名。

(2)以个人身份办理社保登记的人员。

Q6.携带动植物产品的数量有限制吗?

有限制。动物产品方面,熟的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不超过1kg;有商业包装的动物源性乳及乳制品不超过3kg;熟蛋及其制品(鲜蛋除外)不超过1kg。植物产品方面,各类新鲜水果以及有商业包装经过加工的鲜食水果沙拉不超过1kg;各类新鲜蔬菜以及有商业包装经过加工的鲜食蔬菜沙拉不超过1kg;各类新鲜食用菌以及商业包装经过加工的鲜食菌菇沙拉不超过1kg;各类鲜花组合不超过1kg。以上所有产品总重量限制不超过5kg。

允许澳门居民携带进入合作区的相关动植物产品

Q7.携带特定动植物产品进入合作区有通道限制吗?

只可以经横琴口岸携带特定动植物产品进入合作区。

Q8.每天都可以携带动植物产品进入合作区吗?

每人每日限一次。

Q9.携带动植物产品资格申请的流程是?

携带特定动植物产品经横琴口岸进入合作区,需事先在合作区智慧口岸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官网、“琴澳口岸通”APP或小程序进行资格申请,申报个人基础身份信息,提交符合适用范围的相关材料。

智慧口岸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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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区有关部门将按照规定对申请人填写的基础身份信息和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将申请人纳入适用人员名单库。申请人可以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官网、“琴澳口岸通”APP或小程序查询审核结果。

Q10.携带动植物产品在通关时需要做什么?

携带特定动植物产品经口岸进入合作区前,要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官网、“琴澳口岸通”APP或小程序,登记内容包括携带动植物产品的种类和重量、预计通关时段等。预计通关时段开始前,每自然日可以修改一次登记内容。携带动植物产品种类、重量与登记信息相符,并经海关查验合格的,予以放行。

Q11.携带动植物产品过关需要注意什么?

要注意按规定登记携带动植物产品及预计通关时间,检查动植物产品的种类和重量是否与登记信息一致,并按照登记的预计通关时间段安排行程。如未按规定执行,可被纳入违规记录,累计达到一定次数,将对携带特定动植物产品资格产生不同程度的限制。情节严重的,会被纳入合作区“二线”封关运行信用信息管理。

Q12.动植物产品携带进入合作区后,可以转给其他人吗?

携带特定动植物产品只能自己消费使用,不能种植、更不能转让或销售给其他人。

Q13.携带的动植物产品在合作区使用后,应该怎么处理?

要按规定投放动植物产品废弃物,由合作区有关监管部门进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Q14.携带的动植物产品可以带出合作区吗?

不能。从澳门携带进入合作区的动植物产品,不能从合作区携带或寄递到内地其他地区。违反者在1年内无法申请携带特定动植物产品经横琴口岸进入合作区,并被纳入“二线”封关运行信用信息管理。

04物品税收政策问答

2024年1月3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实施《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2号),对合作区物品税政策进行安排,并明确本通知自合作区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执行。

Q1.什么是物品?

物品主要包括行李物品和寄递物品,前者通常是随身携带的,比如随身携带的箱包、购买的个人使用的生活类商品物件等;后者通常是通过包裹、邮件邮寄的。物品不具有贸易性质。

Q2.“一线”放开后,是否所有物品都可以进出境?

不是。“一线”放开主要是对允许进境的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予以免税进入。对于禁止类、限制类物品,和拱北口岸等其他全国口岸一样,禁止或限制进出境,例如,武器枪支弹药、毒品、危害国家安全等物品在“一线”均禁止入境。

Q3.澳门居民、游客等经“一线”入境合作区,携带的物品需要缴税吗?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免税的外,如果是15天内首次入境,携带符合“自用、合理数量”的物品进境,比如家里有婴幼儿,携带合理数量的奶粉,不用缴税;如果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需要按规定缴税。

如果是15天内有多次(两次及两次以上,下同)进出境,仅旅途必需物品不用缴税,如果超过“旅途必需物品”数量的,要按规定缴税。

Q4.什么是“自用、合理数量”?

从居民旅客、非居民旅客进出境或者海关监管角度来看,“自用、合理数量”是物品的固有特征和基本属性。

“自用”是指本人自己使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

“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等所规定的正常数量。“自用、合理数量”无固定的数额或数值,由海关执法人员现场裁量。

Q5.什么是旅途必需物品?

主要包括在旅行中必备的衣着、洗漱、移动通讯工具等自用日常生活用品,不包括非本人自用、馈赠他人或以出售等为目的的物品。旅途必需物品的数量和类型由海关综合研判裁量。

Q6.澳门居民或者旅客携带烟、酒,经“一线”进入合作区时,会受到限制吗?

根据《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等,烟草制品及酒精饮料属于限制进境物品,与一般的应税物品不一样,海关监管要求不同。

来往于港澳地区的人员15日内首次进境,可携带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酒1瓶(小于750毫升);从其他地区途经港澳的人员15日内首次进境,可携带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酒2瓶(小于1500毫升)。15天内多次进出境的,可携带香烟40支,或雪茄5支,或烟丝40克,不准携带酒;如当天内第二次及以上进境,不准携带烟酒。

Q7.从澳门寄递物品到合作区或内地,有无数量或金额限制?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之规定,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Q8.旅客、澳门居民经“二线”携带物品到内地,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8000元免税额度?

根据目前的税收政策安排,在合作区内并无免税物品销售,凡在合作区内合法购买所得的物品,都属于完税物品,不计入8000元免税额度。

“二线”正常监管中之所以会出现免税物品,其实是“一线”进境免税物品转移到“二线”实施监管的问题。如果旅客(不含非居民旅客,下同)15天内首次进出区(该旅客也可能是首次进出境、也可能是多次进出境),可以免税携带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含8000元)的自用免税物品,超过8000元的需要缴税。反之,如果旅客15天内多次进出区,海关仅验放旅途必需物品,超出旅途必需的免税物品,海关要征税。

如果是非居民旅客15天内首次进出区,可以携带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含2000元)的自用免税物品,超过2000元的需要缴税。反之,如果非居民旅客15天内多次进出区,仅旅途必需物品不用再缴税,超出部分需要缴税。

Q9.在合作区内可以合法购买到免税物品吗?

目前,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主体将进口的免税或保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销售给个人的,需缴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因此在区内流转销售到消费者手上的商品都是已完税商品,不再是免税物品。目前合作区仅有出境免税店。

Q10.如何区分和认定居民旅客、非居民旅客?

通俗来讲,主要看旅客的经常居住地。

如果常住地在内地,那么经“一线”或“二线”时就属于居民旅客,例如,常住地在境内的内地居民、港澳居民。

如果常住地在境外,那么经“一线”或“二线”时就属于非居民旅客,例如,常住地在港澳的港澳居民、其他境外人员。

Q11.在合作区合法购买的物品,经“二线”携带出区时需要缴税吗?

不需要。根据当前的国家税收政策安排,在合作区内超市、商家等购买的所有物品都属于完税商品,经“二线”出区时,不需要缴税,也不计入8000元的免税额度。

Q12.免税物品可以转卖或出租给亲朋好友等其他人吗?

从澳门携带进境的免税物品不得转卖或出租。如有违反,将纳入信用记录,且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Q13.从内地携带物品进入合作区后,再从合作区经“二线”携带返回内地,需要缴税吗?

不需要缴税,也不计入免税额度。

Q14.物品经“二线”通道携带出区时,是逢出必查还是抽查?

海关监管部门在“二线”通道将采取抽查方式进行监管。如进出区旅客被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抽查到,需要主动配合进行查验,例如驾驶或乘坐车辆出区时,需要配合下车接受查验,监管部门将结合进出区人员的身份、频次进行综合研判后对其携带的免税物品决定如何验放。

Q15.经“二线”携带出区时,如何区分物品是否为免税物品?

若出区人员能证明携带的物品为合作区内或内地购买所得,则不认定为免税物品,例如,提供小票、发票等有关购物凭证。如无法提供,海关部门结合物品的标识、条形码等情形综合判定是否为免税物品,再结合进出区人员身份、频次等决定如何验放。

Q16.在合作区寄收快递到内地有具体要求吗?

个人从合作区邮寄物品到内地,如果邮递物品是免税物品,需要声明申报,每次限值800元人民币(含800元),超过800元的需缴税。如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如果邮寄的物品是已完税物品,则无须声明。

从内地寄往合作区、从合作区寄往境外、以及从境外寄往合作区均参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和内地其他区域没有区别。

05出口退税政策问答

2024年1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实施《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财税〔2024〕1号),对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进行优化调整,并明确本通知自合作区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执行。

Q1.财税〔2024〕1号对比财税〔2014〕51号,有哪些调整?

一是在关于视同出口的规定上,取消了“与生产有关的货物”的限制;二是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采购的货物不再列入负面清单,即纳入可退税范围;三是对内地销往合作区不予退税的货物清单做了些许调整,例如,删除了海关税则号第17章(糖及糖食)和第19章(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制品;糕饼点心)涉及的货物,即该两章货物纳入可申请退税范围。

Q2.“内地经‘二线’进入合作区的有关货物视同出口,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退税主体是谁?

合作区购买企业。

Q3.区内购买企业申报退税,需要做出口退(免)税备案吗?

需要。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出口退(免)税备案】。

Q4.内地经“二线”进入合作区的货物是否都需要进行报关?

可根据实际需要办理出口报关等海关手续。

Q5.企业适用“二线”视同出口退税政策,应向哪里申报办理?

应当向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申报办理。

Q6.企业应该在什么时候申报视同出口退税?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0号第五条,区内购买企业应在购进办理报关出口手续的区外货物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经“二线”购进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

Q7.退税公式是?

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购进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

(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其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按照购进货物适用的征收率和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消费税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消费税额

Q8.退税率如何查询?

可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点击【我要查询】——【出口退税信息查询】——【出口商品退税率查询】。

Q9.内地经“二线”进入合作区已办理视同出口退税的货物,经“一线”销往境外时,还可以办理出口退税吗?

不再重复办理退税。

Q10.企业适用视同出口退税及区内企业之间销售在本区内的货物免税政策,是否需要独立核算?

根据财税〔2014〕51号第五条,企业应单独核算退税或免税的货物。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单独核算的,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退税和免税资格2年,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最终解释权归有关职能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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