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国有建设用地建设期限监管办法》将于2月5日正式实施,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区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期限监管工作,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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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国有建设用地建设期限监管办法》
一、《监管办法》制定的背景
2020年9月30日,原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颁布《关于印发<横琴新区及一体化新拓展区域出让用地建设期限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珠横新办函〔2020〕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该文件自2020年10月30日施行以来,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22号文已于2023年10月30日到期。
为更好地规范合作区国有建设用地建设期限监管工作,延续22号文制定的相关规则,针对22号文施行以来遇到的问题,以及合作区成立以后实施范围、机构名称改变等情况,在22号文的基础上修改调整,制定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国有建设用地建设期限监管办法》。
二、《监管办法》制定的目的
通过设置开发期限到处置建设违约等各环节,构建系统完善、统一有序的国有建设用地建设期限监管制度,规范国有建设用地项目按期限开工、竣工及违约处置等工作,并允许符合条件的用地办理建设期限延期,促进国有建设用地项目规范开发。《监管办法》作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国有土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丰富了合作区的土地管理制度。
三、《监管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国有土地供应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参照深圳等典型地区做法,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
四、《监管办法》的主要内容
《监管办法》共二十条,包括建设期限监管办法的适用范围、开工、竣工等的定义、出让用地建设期限的设定标准、延期程序、建设期限违约处置、划拨用地延期、其他方式供应土地的延期、闲置土地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开竣工认定标准。国有建设用地项目按土地供应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应履行的“开工”标准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既要取得施工许可证,又要实地进场施工,“竣工”标准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既取得相应阶段的竣工文件,又要经核查实地达到“完工”的状态。
(二)关于建设期限设定标准。住宅用地严格按自然资源部有关文件规定的三年期限开发。其他出让用地根据国有建设用地项目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地下室建设层数、单个地下室面积大小、软基处理等情况规定了可设定的建设期限标准。
(三)关于延期条件。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土地供应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载明的开工、竣工期限开发建设。无法按期开工或者竣工,但建设情况符合建设期限调整规则以及受有权机关行为或不可抗力等客观影响造成未能按期开工或停工,且不属于闲置土地的,可以申请办理延期。申请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提出,违约后再提出延期的需承担相应责任。
(四)关于违约处置。土地使用权人开工逾期、竣工逾期的,违约金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标准执行;土地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未具体约定的,每延迟一日,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协议)载明总地价款的万分之五缴纳违约金。
(五)关于划拨用地和其他方式供应土地的延期管理。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不能按期开工、竣工的,参照有权机关行为原因办理延期。以其他有偿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需要办理延期或者涉及违约处置的,参照出让用地的相关条款执行,以其他无偿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需要办理延期的,参照划拨用地的相关条款执行。
(六)关于闲置土地。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按闲置土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