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门机动车申请进入横琴后 将可同时申请进入广东省内其他行政区域

七七
2024-01-24 09:19:50

近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对外发布《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管理办法》,澳门机动车申请进入横琴后,可同时申请进入广东省内其他行政区域,自驶离合作区之日起,可在广东省内其他行政区域连续停留不超过30天,每年累计连续停留不得超过180天,停留期限不得超出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有效期。

据了解,《管理办法》适用于澳门居民和澳门机关、企业,申请9座(含)以下澳门非营运小型载客汽车。其中,经合作区“一线”口岸进入合作区并在合作区行驶的相关车辆,为岛内行驶澳门机动车;符合《关于澳门机动车车辆入出横琴的协定》,申请经合作区“二线”通道进入广东省内其他行政区域行驶的相关车辆,为出岛行驶澳门机动车。

在行驶范围方面,岛内/出岛行驶澳门机动车应当在横琴口岸入出,并依法向海关、边检部门申报,接受检查。岛内行驶澳门机动车行驶范围限于合作区,岛内行驶澳门机动车需要出岛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申请办理出岛行驶澳门机动车手续。

据悉,《管理办法》提到的申请办理岛内行驶澳门机动车资格的澳门机动车所有人。其中,每辆岛内/出岛行驶澳门机动车最多可以申请两个备案驾驶人。备案驾驶人须持有往返内地与澳门的有效出入境证件及签证(注),机动车经横琴口岸通关时,必须由备案驾驶人驾驶,并持有卫生检疫机关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港澳籍驾驶人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备案驾驶人备案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或者车辆所有人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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