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正式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文旅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为申报文旅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提供明确指引,并将于2024年1月22日至3月31日期间开展申报工作。
据介绍,此次印发的《申报指南》根据《扶持办法》制定,内容包括十五条具体的资金支持措施,奖励范围包括旅游企业品牌创建、特色文化旅游商品研发、夜间消费活动、开发精品旅游线路、澳门文旅品牌落户、港澳导游执业、演艺产业、影视产业、时尚产业、康养旅游、滨海旅游、研学旅游、开展文旅交流活动、旅游从业人员服务质量提升、旅行社积极拓展客源等,涵盖了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全方位支持合作区文旅产业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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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文旅产业
发展扶持办法申报指南
为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文旅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按照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等原则,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主管部门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实施《扶持办法》,受理申请、评审并给予补贴和奖励等事项,申报主体应当向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提交申报材料。
二、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组织申报的规定时限内可自愿通过“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惠企利民服务平台”进行文旅产业扶持资金的申报,同时向合作区经济发展局递交纸质申报材料。
(二)受理初审。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按《扶持办法》及本申报指南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初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准予受理,并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上填写受理意见。
(三)核查。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汇总各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组织评审小组或者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及奖补资金金额等有关内容进行核查。对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举办的夜间餐饮主题消费活动、演艺活动和文旅交流活动,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有权根据申报单位事后提供的相关信息,通过不同途径对活动实际情况进行事后核查。
(四)复审。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参考第三方中介机构核查意见确定最终审核意见。
(五)公示。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将拟扶持名单和金额在合作区官方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六)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按规定拨付资金。《扶持办法》及本申报指南所涉及的补贴和奖励均为税前标准,所指金额的币种均为人民币。
三、旅游企业品牌创建奖励
(一)扶持范围和标准
按照《扶持办法》第三条支持旅游企业品牌创建的规定。
(二)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须符合第2/2023号执行委会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实质性运营认定规则》规定的实质性运营条件,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参照该标准执行。
四、特色文化旅游商品研发奖励
(一)扶持范围和标准
按照《扶持办法》第四条支持特色文化旅游商品研发的规定。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符合第2/2023号执行委会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实质性运营认定规则》规定的实质性运营条件,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参照该标准执行;
2.申报单位须在该特色文化旅游商品销售前在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按要求进行备案(提交商品实物照片、文字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材料);
3.申报单位须拥有销售该特色文化旅游商品全部知识产权或者销售许可。如全部知识产权或者销售许可,不止一家企业或者机构所有的,申报单位须提交拥有该商品全部知识产权全部共有人同意以该申报单位的名义申请该奖励的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委托书应具有法律效力。
五、夜间消费活动奖励
(一)扶持范围和标准
按照《扶持办法》第五条支持夜间消费经济发展的规定。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符合第2/2023号执行委会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实质性运营认定规则》规定的实质性运营条件,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参照该标准执行;
2.申请单位须在活动开展前(至少提前三十天)在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按要求进行备案(提交申请报告、预算、方案等书面材料),单个活动限一家企业或者机构备案,活动由两个以上企业或者机构联合开展的,自行协商择一作为备案主体单位;
3.单个活动限一家企业或者机构申请奖励,活动由两个以上企业或者机构联合开展的,原则上由活动开展前已向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备案的企业或机构申报。
六、开发精品旅游线路奖励
(一)扶持范围和标准
按照《扶持办法》第六条支持合作开发精品旅游线路的规定。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符合第2/2023号执行委会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实质性运营认定规则》规定的实质性运营条件,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参照该标准执行;
2.申报单位须就申请本条奖励的旅游线路提前在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按要求进行备案(提交旅游线路的书面材料等,格式自拟);
3.所有申报奖励团队信息须录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未录入系统的团队作无效团队处理,不予奖励;
4.所有旅行团组(人次)限一家旅行社申请奖励,多家重复申报的由实际承接旅行社获得奖励。
七、澳门文旅品牌落户奖励
(一)扶持范围和标准
按照《扶持办法》第七条支持澳门文旅品牌在合作区落户的规定。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符合第2/2023号执行委会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实质性运营认定规则》规定的实质性运营条件,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参照该标准执行;
2.申报单位须获得“星级旅游服务认可计划”的品牌方授权使用品牌店铺的商号、商标、标识等品牌信息。
八、港澳导游执业奖励
(一)扶持范围和标准
按照《扶持办法》第八条支持港澳导游在合作区执业的规定。
(二)申报条件
申报个人在《扶持办法》实施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得申请该项奖励。
九、发展演艺产业奖励
(一)扶持范围和标准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符合第2/2023号执行委会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实质性运营认定规则》规定的实质性运营条件,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参照该标准执行;
2.申请单位须在演出前(至少提前三十天)在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按要求进行备案(提交节目名称、剧目剧本、导演、演员、演出时间及时长、节目内容简介、演出预算等书面材料,格式自拟)。单个演出限一家企业或者机构申请奖励,演出由两个以上企业或者机构联合开展的,原则上由演出开展前已向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备案的企业或机构申报。
十、发展影视产业奖励
(一)扶持范围和标准
按照《扶持办法》第十条鼓励发展影视产业的规定。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符合第2/2023号执行委会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实质性运营认定规则》规定的实质性运营条件,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参照该标准执行;
2.本条奖励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组织评审小组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作品进行评审认定;
3.每个作品只奖励一次,多个作品可累积计算,每家企业或者机构每年最高奖励三百万元。
(一)扶持范围和标准
按照《扶持办法》第十一条鼓励发展时尚产业的规定。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符合第2/2023号执行委会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实质性运营认定规则》规定的实质性运营条件,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参照该标准执行;
2.本条奖励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组织评审小组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活动进行评审认定。
十二、发展康养旅游奖励
(一)扶持范围和标准
按照《扶持办法》第十二条鼓励发展康养旅游的规定。
(二)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须符合第2/2023号执行委会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实质性运营认定规则》规定的实质性运营条件,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参照该标准执行。
十三、发展滨海旅游奖励
(一)扶持范围和标准
按照《扶持办法》第十三条鼓励发展滨海旅游的规定。
(二)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须符合第2/2023号执行委会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实质性运营认定规则》规定的实质性运营条件,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参照该标准执行。
十四、发展研学旅游奖励
(一)扶持范围和标准
按照《扶持办法》第十四条鼓励发展研学旅游的规定。
(二)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须符合第2/2023号执行委会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实质性运营认定规则》规定的实质性运营条件,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参照该标准执行。十五、开展文旅交流活动奖励
(一)扶持范围和标准
按照《扶持办法》第十五条支持开展文旅交流活动的规定。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符合第2/2023号执行委会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实质性运营认定规则》规定的实质性运营条件,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参照该标准执行;
2.申请单位须在活动开展前(至少提前三十天)在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按要求进行备案(提交申请报告、预算、方案等书面材料,格式自拟);
3.单个活动限一家企业或者机构申请奖励,活动由两个以上企业或者机构联合开展的,原则上由活动开展前已向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备案的企业或者机构申报;
4.每个企业或机构每年度只奖励一次(举办多次活动的不重复奖励,由申报单位自主选择申报)。
十六、旅游从业人员服务质量提升奖励
(一)扶持范围和标准
按照《扶持办法》第十六条优化旅游从业人员服务质量的规定。
(二)申报条件
1.申请个人须与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的旅游企业签订两年以上全职劳动合同且在审核通过前劳动合同仍在有效期内,并在合作区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以上;
2.申报个人在本办法实施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得申请该项奖励。
十七、旅行社积极拓展客源奖励
(一)扶持范围和标准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符合第2/2023号执行委会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实质性运营认定规则》规定的实质性运营条件,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参照该标准执行;
2.所有申报奖励团队信息须录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未录入系统的团队作无效团队处理,不予奖励。
十八、实施日期及有效期 本申报指南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