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公安厅官网发布《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提出,鼓励公民采取适当、有效方式实施下列见义勇为行为:制止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制止正在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抢险、救灾、救人,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侦破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
同时,意见稿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以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通报嘉奖;颁发奖金;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其中,对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集体)”称号并给予相应奖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授予市“见义勇为模范(群体、集体)”称号并给予相应奖金;省人民政府可以授予省“见义勇为英雄(群体、集体)”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奖金。
此外,意见稿提出,见义勇为伤亡人员和见义勇为事迹突出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经省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由省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奖金:牺牲的,颁发一百万元奖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八十万元奖金;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六十万元奖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四十万元奖金;获得国家级见义勇为称号的,颁发二十万元奖金;获得省级见义勇为称号的,颁发十万元奖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