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将优化调整自主创业人员补贴 高标准打造港澳就业创业服务特色品牌

谢琳
2024-01-09 09:30:50

据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透露,近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外发布《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提出20项具体措施推动就业扩容提质。

据悉,《通知》从激发活力扩大就业容量、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广泛拓宽渠道促进青年就业、高标准打造港澳就业创业服务特色品牌、强化帮扶兜牢民生底线、强化高质量就业保障体系6大方面提出20项具体措施。

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发活力扩大就业容量 

(一)加大市场主体稳岗扩岗支持力度。延续实施阶段性降 — 2 — 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失业保险基准费率 按 1%实施。提高惠企政策覆盖面和可及性,将企业可享受的就 业补贴政策,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 户。在我市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项目中推广实 施以工代赈。实施以工代赈的项目要将带动农民工、脱贫人口、 我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重 点群体就业、促进技能提升等方面的成效,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 社会影响分析的重要内容,定期报告带动重点群体就业情况。 

(二)强化企业用工需求保障。深入实施重点企业用工保障 行动,梳理完善重点用工企业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落实落 细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劳动关系指导等服务。加快 建设并持续完善全市统一的人力资源生态服务平台,建立劳动者 职业能力电子档案库,应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提高民营企 业、个体工商户用工信息和劳动者求职信息对接匹配精准度。常 态化开展线上线下公益性中小微企业专场招聘活动。大力推进校 企合作、产教融合。推进民营经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支持符合 条件的民营企业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在技术技能复合型 职业领域探索专业技术人才与高技能人才评价贯通,进一步优化 职业发展环境。

 (三)发挥技能培训促进就业效应。围绕“20+8”产业集群、 现代服务业、优势传统产业等重点行业和社会民生重点领域,开 展职业技能培训,充分用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补 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按规定给予职业 技能培训补贴等支持。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结合“产教评” 技能生态链建设,支持各类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 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的方式开展技能培 训,企业开展培训和考核评价工作后,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培训补 贴。参加失业保险 1 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 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 3 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四)强化多元就业形态培育。鼓励用人单位积极设置面向 育儿妇女的“妈妈岗”,提供灵活弹性的就业选择。探索评选市 级“妈妈岗”就业基地,积极创建市级“妈妈岗”就业示范载体, 可由市级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奖补。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 提高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 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0%给予补贴。延续实施特定人员单项参 加工伤保险政策,适当扩大参保人员范围。深入开展新就业形态 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二、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

(五)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就业创业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 开展金融助企稳岗扩岗专项融资服务,重点面向实体经济和劳动 密集型小微企业,支持其稳定岗位、扩大就业。加强创业担保贷 款贴息资金保障,拓宽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范围,优化贷款审 批流程,全面落实 10 万元及以下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 要求,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和呆账核销机制。对确有需要且符合条 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可按规定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 不超过 1 年。

(六)优化调整自主创业人员补贴。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 我市自主创业人员对象范围扩大至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 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 5 年内)和毕业 5 年内出国(境) 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居民、退役军人、本省脱贫人口、我市登 记失业人员及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人员在我市创办初创企业 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可按规定享受初创企 业补贴、场租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自主创业人员社保补贴 不再执行;创业孵化基地为上述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孵化服务的, 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孵化补贴;此前正在享受补贴且仍符合原政策 享受条件的人员,继续按原政策享受至期满。

(七)加强创业培训和孵化支持。加大力度开发、推广特色 创业实训项目,组织有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农民 工、退役军人等各类群体参加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补贴。对按规定 承办创业意识培训、创办企业培训的创业培训机构,分别按 400 元/人和 1600 元/人的标准给予创办企业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 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入驻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孵化载体,可给予最 长 3 年的免租期,免租期满后上缴的租金收入,可按规定申请返 还用于创业孵化载体的日常建设与运营管理。

三、广泛拓宽渠道促进青年就业 

八)鼓励吸纳青年就业。对 2023 年 1 月 1 日后招用毕业 年度及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 16 至 24 岁青 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 1 个月以上的企业,按每招用 1 人 1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 纳就业补贴或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给 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补贴,按规定不再执行。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提高小微企业社保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 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组织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的 16 至 24 岁青年参加就业见习, 并按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  的,按每人每月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 工作补贴金额向用人单位给予见习补贴;市外“双高计划”学生 顶岗实习补助不再执行。

(九)鼓励引导基层就业。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广 东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山区)计划”和“广东高校毕业生志愿 服务乡村振兴行动”。做好 2023 年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 业工作,原则上所有社区工作者新招聘岗位全部向高校毕业生开 放。对到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 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支持。

 (十)稳定并扩大机关企事业单位招录规模。持续做好考试 录用公务员、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工作,稳定公务员招录规 模。开展全市事业单位参加省事业单位集中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 工作,鼓励各区各单位结合实际开展自主公开招聘,统筹安排考 试时间,争取让聘用的高校毕业生早上岗、早就业。全市国有企 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规模不低于去年。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 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 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 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 素,2023 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 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四、高标准打造港澳就业创业服务特色品牌 

(十一)鼓励跨区域建设就业创业服务载体。围绕我市产业 发展需要,创新政校合作模式,在香港、澳门高校本部加快建设 港澳青年就业创业服务载体,探索在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 类)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载体,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组 织在校学生、毕业 5 年内毕业生开展深圳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政 校创赛交流推介、校企招聘对接等活动,帮助港澳青年和高校毕 业生了解深圳就业创业环境,所需经费从市、区就业补助资金中 列支。鼓励市、区引导基金与跨区域服务载体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支持来深落地转化的创业团队。

(十二)助力港澳青年就业创业。将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 活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 2000 元。对入驻市级港澳青年创新 创业基地的港澳青年,探索推行就业创业补贴“直补快办”。安 排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定向配租给入驻市级港澳青 年创新创业基地的港澳青年。鼓励各区结合实际,采取灵活多样 方式切实便利来深就业创业港澳青年的交通往来。面向港澳青年 持续举办“逐梦湾区 圳等您来”系列活动。鼓励市级港澳青年 创新创业基地承接市、区两级职能部门组织的各类港澳青年就 业、创业活动,并列为年度考核重要参考,有条件的区可给予活 动补贴,所需资金从基地所在区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强化帮扶兜牢民生底线

 (十三)扩大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自 2024 年 1 月 1 日 起,将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调整为:具有我市户籍或广东 省内非深户籍且常住地为我市(持深圳居住证或持广东省居住证 且居住地在深汕特别合作区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 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大龄失业人员、残疾人员、享受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零转移 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失地农民、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 员、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精神障碍康复人员、失业 6 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以及省 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四)加大重点群体就业支持力度。对 2023 年 1 月 1 日 后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企业,参照青年群体给予一次性 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将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补贴项目及标准调整为:对 按规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 1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距法  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不做时间要求)的用人单位,按其每月为 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保补贴;对灵活就业 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 及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每月按本人实际缴费额三分之二且不 超过 600 元的标准给予社保补贴。现有招用奖励和岗位补贴政策 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此前正在享受上述补贴且仍 符合原政策享受条件的人员可以继续按原政策享受至期满。

 (十五)加强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开发储备公益性岗位, 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就业困 难人员。对按规定以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 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并与最低工资标准 同步调整;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按其每月为符合条件人员实 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保补贴。

 (十六)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 员,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 非本省户籍失业农民工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 发放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 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 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向困难群众足额发放价格临时 补贴。

 六、强化高质量就业保障体系 

(十七)完善基层就业服务网络。加快建设公益性零工市场, 推进零工服务“互联网+”模式,鼓励以政企合作等方式提供灵 活用工对接,强化职业技能培训,规范和维护零工市场秩序,形 成“1+10+N”线上线下融合的深圳特色零工市场布局。深入推动 “南粤家政”工程高质量发展,促进区、街道“南粤家政”基层 服务站服务提质增效。支持有条件的街道、社区探索建设运营“就 业驿站”,加强职业指导师、创业指导师职业培训,打造就业创 业服务专(兼)职专业化队伍,提供就近、灵活、便民的岗位推 荐、政策落实等服务,构建家门口就业服务圈。

 (十八)提升就业服务信息化水平。结合省、市“数字政府” 部署,基于省统一的就业服务管理一体化系统回流数据,用好“i 深圳”“深 i 企”等政务服务平台,创新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模式, 强化区、街道信息化服务支撑,实现智慧经办、智慧服务、智慧 监管,提升我市就业业务经办、信息监测、服务支撑能力。

 (十九)加强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市 场监管、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等部门要建立大中小型企业划 型名录并做好信息共享,推动惠企政策精准实施。税务、医保部 门要配合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落实好国家关于社保补贴“直补快 办”的办理要求,由数源部门依法依规做好相关数据共享。

 (二十)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建立就业补助资金年 度绩效评价制度和配套指标体系,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流程标 准化、高效化。扎实做好政策评估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能。 通过数据比对、智能核查,优化系统风控预警功能,着力提高全 链条监测防控、常态化自查自纠能力。进一步加强补贴发放核查, 严肃查处骗取套取、虚报冒领就业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保 障资金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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