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推动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近日,惠州 市医保局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根据通知,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惠州全市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政策。
据悉,实施阶段性降费的范围包括本市职工医保全体参保单位、参保人(不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缴费人员)。降费标准为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5.6%(含生育保险0.5%)降低为4.6%(含生育保险0.5%),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由4%(含生育保险0.5%)降低为3.5%(含生育保险0.5%)。执行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时停止执行。国家和省另有相关政策安排时,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此外,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费,是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稳定就业的重大举措。受益于此项措施,预计2024年惠州职工医保用人单位可降低成本超10亿元,将实实在在起到助企降本增效的作用。
根据通知,2024年1月起,惠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用补助、生育保险费率费基按下表执行:
备注: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缴费人员是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缴费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