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东省人社厅最新消息,即日起至2024年1月29日,《广东省社会资助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外征求意见。其中拟明确,社会资助不能替代个人缴费和政府为困难群体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年度资助参保金额和集体补助金额总额不超过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设定的个人缴费最高档次标准。
据介绍,《意见》征求意见稿分六大点,分别阐述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资助人及受资助人范围、资助流程、鼓励支持资助参保活动、加强监督管理等内容。坚持四个基本原则:坚持自愿资助、突出扶困济贫、确保公开透明、强化规范管理。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资助人及受资助人范围。资助人:为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等社会各界。受资助人即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保参保人。
同时,《意见》拟明确资助标准。一是资助不能替代个人缴费和政府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二是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30号)规定,年度资助参保金额和集体补助金额总额不超过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设定的个人缴费最高档次标准。
资助方式和流程方面。资助参保主要两个渠道。一是直接资助给受捐人。考虑到确保受资助人将资助资金用于参保,征求意见稿拟规定资助人与受资助人双方签订相关协议后,资助人直接将资助的资金转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具体名单为受资助人办理相关社保手续。二是资助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办理资助事项。同样,由资助人按照资助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资助的资金转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集体用于接受资助资金的银行账户,再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集体将资助资金转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具体名单为受资助人办理相关社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