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布《广东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办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税费信用在诚信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协调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实施税费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涉税费信息共享交换和协调机制,强化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依法保障涉税费必要信息获取,并优先通过广东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等渠道进行涉税费信息共享。省人民政府将大力推进涉税费信息省级统筹、实时共享。
办法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政务服务工作的总体安排,将办税缴费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一体推进。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费法规政策,普及办税缴费知识,依法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政策咨询、税费辅导、办事指南、权利救济等服务。
税务机关应当持续完善税费服务方式,优化办税缴费、退税退费等服务流程,推动税费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跨部门联办、“一厅通办”、跨区域通办,提升办税缴费服务的便利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税务机关要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为老年人、残疾人等有特殊需求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必要的办税缴费便利。
同时,办法提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税源费源情况科学预测税费收入,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税费收入。税务机关还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建立健全税费优惠政策便捷享受机制,提高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效率,精准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充分享受税费优惠。在税务机关需要查询有关涉税费信息、提出相关事项复核申请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协助。
有关部门在办理有关业务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查验有关涉税费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依法不予办理,保障相关税费及时、足额征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税费征管相关协同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与税务机关签订的协议,及时、足额代收或代扣代缴、代征、预扣预缴相关税费,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征收范围,不得擅自不征、少征、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税费,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者延迟解缴税费。
此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支持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积极与税务机关开展跨部门联合监管。税务机关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执业监管和行业监管,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发展,对参与逃、骗、抗税费或虚开发票行为以及为纳税人缴费人逃、骗、抗税费或虚开发票行为提供帮助,以及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发布违法违规信息、歪曲解读税收政策、扰乱正常税收秩序的,依法依规予以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