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教育局印发关于《佛山市加强校外线下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的通知,一起来看政策解读吧。
1、定价范围
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经省政府授权,由市政府制定本市登记注册的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参照执行。学科类范围包括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科。
2、收费标准
佛山市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基准收费标准如下:
单位:元/课时/人次
备注:
1.课时时长标准为45分钟,实际时长不一样的,按时长比例折算收费标准。
2.上述收费标准为线下开展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已包含培训材料费等。培训机构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基准收费标准的10%,下浮不限。
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参照执行。
培训机构要按要求向社会公示具体的收费标准。
3、执行时间
本收费标准自2022年春季学期起执行。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对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策解读如下
一、《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3部门关于佛山市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的背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明确要求:坚持校外培训公益性属性,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科学合理确定计价办法,明确收费标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教育部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明确要求: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或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由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各地制定的浮动幅度,上浮不得超过10%,下浮可不限;各地要于2021年底前出台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政府指导价管理政策。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2391号)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省政府授权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关于适用范围
《通知》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内,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举办的线下学科类培训机构。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参照执行。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3号),学科类范围包括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科。
三、关于班型和收费标准
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2391号),线下学科类培训班型分为:10人及以下、11-20人、21-30人、31人及以上四种类型。
根据政策要求,在成本调查和测算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当前收费水平、学生家庭承受能力、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珠三角其他地市校外培训收费水平等,确定我市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基准收费标准为:10人及以下班型为55元/课时·人次,11-20人班型为45元/课时·人次,21-30人班型为40元/课时·人次,31人及以上班型为30元/课时·人次。
各培训机构可按基准收费标准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的原则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基准收费标准以45分钟为标准课程时长,实际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折算。
收费标准已包含培训材料费,培训机构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四、关于实施时间
自2022年春季学期起开始执行。2022年春季学期以我市教育部门公布的春季学期开学时间为准。
五、相关要求
根据《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3部门转发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佛发改价费函〔2021〕48号)等文件要求:
(一)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包括培训资料费)其他费用。
(二)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应通过网站、收费场所、线上应用程序、公开媒体等途径,将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
(三)校外培训机构要按要求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关联交易、政策执行等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分别报送给属地教育、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
六、投诉渠道
校外培训机构若有不按政府指导价收费,不按要求公示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等信息的行为,市民可拨打电话12345、12315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