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参加校外培训的资金安全,12月13日,珠海市教育局、珠海市科技创新局、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珠海市鼓励校外培训领域采用先学后付收费模式实施方案(试行)》。《方案》明确,将按照从小型校外培训机构到大型校外培训机构的推进路径,通过五年左右的努力,全市各区采用先学后付模式的校外培训机构数量显著增加,校外培训从业人员风险意识普遍增强,校外培训机构经营模式得到显著改善,“爆雷”倒闭事件大大减少,人民群众缴纳校外培训的资金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具体包括四项重点措施:
一、准确把握先学后付模式的范围和内涵
《方案》提出的校外培训先学后付模式,指的是校外培训机构完全采用“先上课、后付费”的模式。从横向上看,指的是校外培训机构的所有课程、项目均采用了先学后付模式;从纵向上看,指的是某个培训项目的全部时间段之内,始终坚持上课在前、缴费在后(包括按次、按周期、按学期等),由学生家长在上课之后按照约定的渠道直接向培训机构支付培训费用(划拨资金)。
凡是没有同时满足上述两个要素的其他任何模式,均不属于先学后付的收费模式,而是属于预收费用模式。预收费模式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校外培训预收费的要求进行资金监管。
二、鼓励校外培训机构采用先学后付模式
完全采用先学后付模式的校外培训机构,有以下激励措施:
一是完全采用先学后付模式的校外培训机构不用做资金监管。实行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的目的是确保剩余培训费用安全,监管的资金范围限于校外培训机构预收的培训费用。对于完全采用先学后付模式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存在预收费用风险,不用做资金监管。
二是完全采用先学后付模式的校外培训机构自主确定培训协议。国家法律规定,合同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因培训机构与学员(或监护人)已事先口头达成“先上课、后缴费”的约定,且上课后再收费已说明校外培训机构完成了课程交付,学员(或监护人)对其予以认可并缴纳费用,所有环节均已完成。因此,对于上述完全采用先学后付模式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要求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条件具备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三是完全采用先学后付模式的校外培训机构减少检查或者免于检查财务资金有关事项。鼓励采用“先上课、后收费”模式,对此类培训机构落实《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切实解决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工作系列问题的通知(二)》(粤教监管函〔2023〕6号)中第三大点关于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财务整改要求、第六大点的创业和运营评估要求以及校外培训机构有关“平安消费”、预收费监管、财务资金等要求,各区可减少检查频次或者免予检查。
四是优先推广典型经验。完全采用先学后付模式的校外培训机构优先享有典型案例和其他经验介绍资格。
五是鼓励机构参与政策咨询。加强直接面向先学后付模式的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的政策发布和解读引导。支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邀请先学后付模式的培训机构开展咨询,在涉企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和评估等方面充分发挥先学后付模式培训机构的作用。
三、积极稳妥推进先学后付模式在全市落地实施
一是保障机构合法权益。支持校外培训机构采用“上一次课、给一次钱”的先学后付模式,支持校外培训机构从部分培训项目探索尝试后再逐步推广到全部培训项目,支持校外培训机构从一个教学点试点成功后推广到所有教学点。支持完全采用先学后付模式的校外培训机构与学员自主签订合同,对于机构完成履约、按时保质提供培训服务后无法收取的钱款进行追偿,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是逐步确定唯一模式。校外培训机构可自主选择采用先学后付或者预收费用两种模式之一,校外培训机构可从同时采用或者混合采用两种模式(包括全部或者部分课程、全部或者部分学员采用先学后付)逐步过渡到全部课程、全部学员实行先学后付,最后确定全部课程采用先学后付后,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
三是其他要素纳入监管。采用先学后付模式的校外培训机构除了资金(收费)之外,其他方面(包括机构信息、从业人员、培训材料、收费价格等)应当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接受监管。
四、广泛宣传先学后付模式的重要作用
先学后付模式对于消费者权益维护、培训机构正确认识自身定位、稳妥实施教育教学和后续发展均有重要作用,是评价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具备良好教学口碑和教学质量、校外培训机构定位是否准确、校外培训是否坚持公益属性的重要检验手段。《方案》提出要加强宣传,引导和教育广大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充分认识先学后付模式的重要意义和现实作用。
此外,方案还明确了认定流程,采用先学后付模式的校外培训机构按照机构自主申报、各区审核公布的步骤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