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南沙深化粤港澳合作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从省级法规层面,明确省市区三级政府在南沙建设中的职责,并计划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开放合作、城市发展、规则衔接、综合保障等方面进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省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加强资源保障和政策支持,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沟通协商,推动解决南沙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负责协调广东省有关单位支持南沙建设发展。省政府有关部门则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推动南沙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办理涉南沙事项的绿色通道,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同时,根据南沙建设发展需要,按照有关程序报经国家同意后,可以将承接的国家管理权限依法授权或者委托南沙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使等。
同时,在科研人才引进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南沙开展科研人员引进、管理和激励机制改革创新,鼓励在南沙创办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取得内地永久居留资格的国际人才,可在南沙担任科研机构法定代表人。
在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在南沙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探索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全部或者部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
在科创税收激励方面,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在南沙设立的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者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8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按照国家规定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13年。对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科研物资和资金跨境便利上,征求意见稿也提出支持南沙跨境科研物资自由流动,开展跨境科研用的物资正面清单、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白名单制度试点,推广进境动物源性生物材料检疫监管便利措施,探索实施科研设备、科研样本、实验试剂、耗材等科研用物资便捷管理模式。省政府科技、财政等有关部门支持南沙实施财政科研资金跨境使用便利化措施,将财政科研资金直接拨付至香港、澳门地区牵头或者参与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
在商事登记确认制上,征求意见稿提出支持南沙探索实行商事登记确认制,优化办理流程,向投资者提供商事登记一站式办理服务,探索建立与港澳、国际接轨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
在数据跨境流动方面,也提出支持南沙开展粤港澳数据流动便利化和跨境应用;支持在南沙按照国家数据和网络安全管理要求,探索建设国际光缆登陆站。支持在南沙合作设立的教育机构、科研机构等平台按照国家数据和网络安全管理要求建设专用科研网络,实现科学研究数据依法跨境互联互通。
在职业资格认可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允许取得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等香港相应资质的企业和专业人士经备案后直接提供服务。推动符合条件的税务、旅游等其他领域的港澳专业人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南沙提供服务。此外,还推动南沙与港澳建立职称与专业资格比照对应机制,符合比照对应关系或者取得相应职称证书的港澳专业人才,在高层次人才认定、人才和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此外,在医疗服务衔接上,提出在符合条件的南沙公立医院开展跨境转诊合作试点,开展非急重病人跨境陆路转运服务。支持南沙医疗机构与港澳医疗机构共建区域医疗联合体和区域性医疗中心,开展检验结果互认,支持高水平医疗机构参与国际医院评审认证,并推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南沙医疗机构开展港澳医疗费用异地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