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消息,近日,惠州市出台《惠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规定了临时救助类型、办理程序、救助标准、资金保障、实施时间等方面内容。
据惠州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相关负责人介绍,《细则》打破了原先《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中户籍限制,除了本地户籍,非本地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居住材料或个人身份信息的,市、县(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可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同时,《细则》明确救助情形包括支出型救助、急难型救助对象。其中,支出型救助对象,指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提出申请日前12个月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相关规定。
急难型救助对象,指因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在提出申请日前2个月内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值得一提的是,《细则》对救助标准进行了明确,救助标准更加细化具体,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临时救助需求。以个人为救助对象的,原则上不低于本市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3年惠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914元每人每月),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照人均计算。同一家庭在1个自然年度原则上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本市10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其中:教育支出型救助,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学前教育每学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本市4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每学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本市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规定上限。医疗支出型救助,以家庭为救助对象救助金额不应高于家庭实际自付医疗费用,家庭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规定上限。
此外,《细则》规定,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制。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及统筹协调全市临时救助工作,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审批、临时救助金发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临时救助审核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