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拟出台新办法 规范住宅小区共有收益管理

张一帆
2023-11-14 08:26:29

据媒体消息,为规范住宅小区共有收益管理,维护住宅小区业主合法权益,近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相关规定,草拟了《珠海市住宅小区业主共有收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11月8日—11月17日。

据悉,《征求意见稿》主要明确了共有收益的范围、共有收益管理单位、共有收益的使用等内容。

其中,《征求意见稿》所称共有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业主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含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用于生产、管理、租赁等获取的收入,扣除法定税收、能耗、人工等管理成本后,获得的收益。共有收益包括但不限于:

(一)利用非规划类车位、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停放车辆所得的收益;

(二)利用业主共有场地、灯箱、单元门、外墙、屋面、围墙、大门道闸等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利用电梯轿厢、单元门厅、走廊通道等设置室内广告所得的收益;

(三)利用业主共有场地开展商业活动、引进自助售卖机或快递柜等设施所得的收益;

(四)利用全体业主共有的会所、游泳池(馆)、健身室(馆)、架空层等公建配套用房、场地或者文体设施进行租赁或者管理产生的收益;

(五)利用业主共有的配套房屋所得的收益;

(六)对通信运营商设立的通信基站等设备所收取的占地费或场地费;

(七)相关单位支付的归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的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等;

(八)处置经业主同意报废的共用设施设备回收残值产生的收入;

(九)共有收益产生的孳息;

(十)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收益。

《征求意见稿》提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在管理共有收益期间统称为共有收益管理单位。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共有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共有收益管理单位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共有收益。

《征求意见稿》要求,共有收益应当专户储存、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定期公布。共有收益管理单位应当在首次接管后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单独开设共有收益专门账户,并对公共收益相关材料专门建立档案。不得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组织名义开立共有收益账户。提倡在市物业维修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开立账户。共有收益账户禁止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

《征求意见稿》明确,共有收益管理单位可以按照约定使用共有收益,共有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经业主共同决定用于下列支出:

(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费用和共用设施设备保险;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急处置费用;

(三)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业主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

(四)对共有收益的审计费用、信息公开费用、税费;

(五)抵扣物业服务费用或水电公摊费用等合法支出;

(六)业主共同决定用于物业服务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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