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州市医疗保障局对外发布《惠州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就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意见征集截至11月15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惠州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九类人员: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与之前救助对象相比,增加了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删除了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已不再有此类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更改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建档立卡对象更改为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之前纳入医疗救助保障的困境儿童分散到现有类别人群里分类保障。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调整医疗救助待遇标准。即根据省医疗救助办法要求,拟将待遇标准调整为医疗救助和倾斜救助。其中医疗救助为各类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在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上费用,其中属于政策内费用的,按照100%比例予以救助,属于自负费用的(不含超标准床位费),根据人员类别,按以下比例予以救助: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低保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倾斜救助为各类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不包括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年度起付标准),超过惠州市上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的部分,予以倾斜救助,救助比例为70%,不设年度救助限额。
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普通门诊和门诊特定病种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住院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惠州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四舍五入取整数到元,下同);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为惠州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不纳入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费用。即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救助采取“一站式”结算服务救助方式。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不能实行“一站式”结算的,由医疗救助对象本人或监护人持当年就医时医生开具的处方或住院清单和有效票据(原件丢失的可凭当次有效票据的复印件)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以“零星救助”的方式申请救助。
另外关于异地就医医疗救助,要求做好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医疗救助对象的登记备案、就医结算,按规定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按照其资格认定的救助标准执行。未按规定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明确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医疗救助对象应当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就医,主动向定点医药机构或有关部门提供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证件及有关材料。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核实其医疗救助对象的资格,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紧急危重困难病人入院就医。对造成医疗救助基金损失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金的个人,以及在医疗救助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定点医药机构,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因医疗救助对象认定、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救助待遇设置、经办机构数据核定等原因,造成超额救助的,医疗救助对象应当将超额部分予以退回,拒不退还的,可暂停其医疗救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