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公安局在官网发布公告,公开征求公众对《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41条,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车辆登记,道路通行规定,停放、充电管理,即时配送车辆管理,综合治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的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而无法通行的,可以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驶回非机动车道;不得手持拨打接听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不得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急弯路等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时超车;不得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等等。
《征求意见稿》提出,本市根据城市交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实际情况,可以对电动自行车依法采取限制通行、总量控制或者淘汰的措施。具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在信用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驾驶电动自行车一年内有十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告知后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相关驾驶人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个人信用档案。
外卖等即时配送平台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交通安全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义务被行政处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将相关数据录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此外,《征求意见稿》提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机动车驾驶证记分管理模式,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累积记分达到相应分值,驾驶人应当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除了涉牌涉证等方面的法律责任,针对非现场执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通过电子技术设备记录的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核无误并录入相关管理系统后,应当告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处理。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管理人将电动自行车交由他人驾驶的,应当告知驾驶人按照规定期限接受处理。
当事人逾期未接受处理,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被发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驾驶人对其实施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电动自行车。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