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了收费项目、管理方式和定价权限。办法指出,民办义务教育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其中,学费及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授权各地级以上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规定实行分类管理。
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非营利和学生自愿原则。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与教学或生活相关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费用,学校可收取服务性收费。学校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通过引入第三方有偿为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提供便利服务的,学校可代收费。
办法规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及其举办者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订购《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各种教辅书、学具、报刊杂志等资料(含软件、平板电脑、课程资源等);不得收取讲义费、试卷费、押金等费用;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变相违规加收其他费用。严禁向学生代收商业保险费,严禁向学生收取在军训期间(含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学工学农)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为保证学费标准相对稳定,避免频繁调价,办法规定同一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原则上至少执行三年方可提出调整申请。因扩建、改建导致生均培养成本上涨且经核定上涨幅度超过50%的,当次学费标准调整周期可缩短至两年。
学费方面,各地制定或调整学费标准,要综合考虑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学校办学条件、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推行分类定价。学校如果提高收费标准,要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而且只限于起始年级(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的新入学学生,老生收费标准不予调整。学校降低收费标准,新生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老生按照降低后的标准与原收费标准中较低标准执行。
为防止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大幅度提高收费标准,增加群众就读负担,办法设置了“单次学费调整涨幅”和“学费标准调整的最高上限”两个涨幅限制,防止过高收费。同时考虑到部分学校情况特殊,如确有必要调整的,经充分论证并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可适当放宽调价限制。
具体来看,办法规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每次调整幅度不得高于调整间隔期内(调整间隔期超过3年的,以近3年计)该校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上涨幅度,且不得高于调整间隔期内本市、县区域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累计上涨幅度。
对于学费标准低于同阶段公办学校上一年度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50%的学校,确有必要的,调整幅度可适当放宽。对于现行学费标准比本市、县同阶段公办学校上一年度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2倍还高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不予提高学费标准,确有必要的,则需经过相关论证和定价流程审核等程序报批。
办法还指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住宿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住宿条件未发生明显改善的,不得提出调高住宿费定价申请。
此外,办法还完善了民办义务教育学费退费机制和标准,督促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明确违规收费行为,加强乱收费监督管理,明确乱收费的惩戒措施。对拒绝提供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不完整提供资料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可以中止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按照从低原则核定成本,并将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民办义务教育怎么收费?
民办义务教育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与学费、住宿费合并收取。
1.学费及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授权各地级以上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2.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与教学或生活相关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费用,学校可收取服务性收费。
3.学校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通过引入第三方有偿为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提供便利服务的,学校可代收费。
收费“五不得”和“两严禁”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免费提供城乡义务教育教科书的相关规定,向学生提供国家和地方课程免费教科书,不得收取教科书费;
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订购《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各种教辅书、学具、报刊杂志等资料(含软件、平板电脑、课程资源等);
不得收取讲义费、试卷费、押金等费用;
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变相违规加收其他费用。
严禁向学生代收商业保险费;
严禁向学生收取在军训期间(含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学工学农)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退费标准
新生注册缴费未入读的,学校应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90%(按学年收费的退还95%)。
学生在校经批准转学、中途死亡或因病休学、退学的,学费、住宿费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清退,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按学期收费的清退标准=每学期收费标准÷5×(5-学生实际在校月数);按学年收费的清退标准=每学年收费标准÷10×(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