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消息,近日,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开展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支付首期款业务的通知》。
根据通知,从2023年9月29日开始,缴存职工或缴存职工夫妻双方(以下简称“申请人”)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方式购买首套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商品房提取公积金支付首期款业务,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区)管理部负责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同时,为确保公积金资金安全,房地产企业在收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买新建商品房首付款预登记受理回单》后,应在30日内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开具购房首期房款发票,并交由申请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业务;如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的条件,该笔申请终止。
值得注意的是,当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未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被解除或者被确认无效时,申请人应及时办理退房和撤销登记手续,并在10日内督促房地产企业办理退款义务。因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上述住房公积金未能全额退回的,将被视为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