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消息,近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网站对外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意见稿》提出,自2024年起,广东将对原有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进行优化,建立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偿机制,对承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主体给予经济补偿。补偿资金可以用于耕地保护管理、耕地质量提升、农田基础设施管护与修缮、“田长制”建设、耕地整治恢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医疗和社会保障等。
《意见稿》提出,补偿对象包括承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等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各市、县(市、区)可以在此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补偿对象范围。
补偿标准方面,各地级以上市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各县(市、区)耕地保护普惠性补偿实施细则,以县(市、区)为单位确定具体补偿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省财政对出台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的各地级以上市按照永久基本农田35元/亩·年、其他耕地25元/亩·年的标准给予补偿(其中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按省级补助标准的50%执行),省视补偿效果和财力情况每年上浮1元调整补偿标准。
《意见稿》同时提出,省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资金,省自然资源厅每年安排3000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省级考核奖励,对全面推行“田长制”工作情况综合评价结果排名第一、二、三名(第一档次)、第四、五、六、七名(第二档次)、第八、九、十名(第三档次)的地级以上市分别给予700万、500万、300万元的资金奖励以及400亩、300亩、200亩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