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据悉,《指导意见》强调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先行先试。其中赋予广州市、深圳市、珠海横琴新区和省改革创新实验区省级环评管理权限。积极支持广州、深圳市及省改革创新实验区做好环评领域“放管服”相关改革试点示范工作。支持深圳市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在遵循环评制度基本原则前提下,立足改革创新实践需要,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实施创造型、引领型的环评改革举措。支持大湾区内地各市优化环评分级分类管理,提升环评管理质量和效能,并探索环评与排污许可深度融合,协同推进重大项目环评。
据了解,《指导意见》主要改革举措有六大方面:
1、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先行先试。赋予广州市、深圳市、珠海横琴新区和省改革创新实验区省级环评管理权限。
2、优化区域规划环评机制。细化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准入条件和管控要求,每年对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统一监测和评价,公开共享环境信息,为建设项目环评简化奠定基础。
3、试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
4、简化建设项目环评编制内容。
5、优化环评审批服务。提高环评审批服务水平及信息化管理水平。
6、探索推动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融合。按照新老有别、平稳过渡原则,妥善处理排污许可与环评制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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