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深圳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20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3元/小时。值得注意的是,加班工资不能纳入最低工资范畴,如果企业不按规定执行最高可罚5万。
今日起执行新最低工资标准
经市政府同意,深圳市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于8月1起实施。其中,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增长3.3%,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增长4.1%。
加班工资不能纳入最低工资范畴
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最低工资不等于总收入,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以下这些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构成部分:一、加班工资;二、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三、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包括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以及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计划生育费。
最低工资调整可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随着最低工资的提高,加班工资的最低计算基数、社保费的最低计算基数也要提高。加班工资的计算至少应该以最低工资为基数计算,平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至少是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小时或者天数折算后的1.5倍、2倍、3倍。
企业不执行最高可罚5万
据悉,最低工资是一个"硬标准",企业如果"动最低工资的底线"将受罚。为确保最低工资政策落到实处,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控和监察,若企业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劳动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据了解,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最低工资的规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